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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枝仁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之毒品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肆拾柒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枝仁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44、45、4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3、16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該案查扣如附表之海洛因5包、甲基安非他命41包、大麻1包經送請鑑驗,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是附表之毒品均屬違禁物品。
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二、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分別係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及第11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6日執行完畢釋放,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44、45、4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163、16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又扣案之毒品,經送請鑑定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詳如附表),有附表所示鑑定機關鑑定書附卷可參,足認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就扣案如附表之毒品併同無法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均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鄧鈺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毒品種類 數量 鑑定機關 驗餘重量(合計) 附註 1 海洛因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淨重0.96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04號 2 甲基安非他命 9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毛重6.8162公克 3 海洛因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淨重0.93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473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11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淨重15.1707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84號 5 大麻 1包 毛重0.4719公克 6 海洛因 3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 淨重1.51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72號 7 甲基安非他命 17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淨重30.3061公克 8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淨重16.272公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96號 9 甲基安非他命 2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毛重2.4738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3號 10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 毛重0.327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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