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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德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德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為違禁物,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分別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同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等語(聲請書聲請沒收銷燬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應係誤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又用以直接包裹或施用毒品之包裝或器具,因與上開毒品密切接觸,依現今採行之鑑驗技術,無法與其盛裝之毒品完全析離,自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經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7日凌晨1時許,在宜蘭縣○○鄉○○路000號,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於112年8月7日上午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查獲其持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並當場扣得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
又於112年9月17日中午某時許,在花蓮縣秀林鄉和平村附近某海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10分許,在宜蘭縣南澳鄉澳花村台9丁線44.8公里處,為警查獲其持有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4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全卷(含警卷)、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144號刑事卷宗查明無訛。
(二)而被告為前開犯行後,經警查獲所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等在卷可稽(見毒偵2370卷第109頁、第111頁;
毒偵649卷第29頁),足見上開附表編號1、2、4扣案物及附表編號3內之成分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核屬違禁物,揆諸首揭法條規定與說明,應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及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則為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亦據被告於偵查中陳明無訛(見偵649卷第10頁背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至上開供取樣化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業已驗畢用罄不復存在,無從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至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未經鑑驗含有毒品成分,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附表編號5、6所示之物,固有未合,然該等物品本屬得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檢察官所為該等扣案物應予沒收之旨,則無不合,本院自不受檢察官聲請書誤載之拘束,應逕適用正確之條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前淨重:0.2051公克;
驗餘淨重:0.2001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2 毒品殘渣袋 2包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3 吸食器 3組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0號 4 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前毛重:0.6377公克;
驗餘毛重:0.6316公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 5 吸食器 1組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 6 玻璃球 2個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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