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單聲沒,20,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智勝

住○○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未遂案件(112年度偵字第802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彈簧刀壹支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智勝涉犯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28號提起公訴,嗣因告訴人白玉清撤回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業於民國113年4月22日確定。

扣案之彈簧刀1支為被告所有,並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

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於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19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19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有刑法第40條第3項之立法理由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8028號提起公訴,嗣告訴人白玉清撤回告訴,復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400號認被告所為僅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而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起訴書、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可認定。

又扣案之彈簧刀1支為被告所有,且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00號卷第120至121頁),復有扣押物品清單可稽,茲因告訴人撤回告訴,經法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致上開扣案物未能在該案判決併予宣告沒收,此屬因法律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揆諸上開說明,仍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