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智易,2,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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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仿冒商標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甲○○明知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名稱及圖樣」、「所侵害商標之註冊審定號」欄所示之商標,分別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商標權利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於專用期限內,指定使用於附表編號1至8所示「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欄所示之商品,現均仍在附表編號1至8「專用期限」欄所示之商標權期間內,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竟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Thuy Top」之越南籍女子共同基於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而透過網路方式持有、陳列之犯意,自民國111年1月起至111年10月18日止,先由「Thuy Top」使用網際網路登入社群平台臉書,並以暱稱「Thuy Nguyen shop」直播販售仿冒商品,「Thuy Top」復將販售之仿冒商品寄送至甲○○於宜蘭縣○○鄉○○○街00號5樓之5住處,由甲○○將仿冒商品以物流貨運或超商店到店方式寄送予買家。

嗣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警為蒐證查緝,喬裝買家,於000年0月間向「Thuy Top」經營之臉書暱稱「Thuy Nguyen shop」購買ADIDAS商標上衣1件、CHANEL商標褲子1件(共新臺幣【下同】370元),甲○○於111年8月26日15時5分許,至宜蘭縣○○鄉○○路00號1樓之1全家超商礁溪健康店以店到店方式寄出,警方於111年8月30日19時36分許取件後,將前揭商品送交附表編號3、7所示之商標權利人在臺委任之鑑定人貞觀法律事務所、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確認為侵害上開商標權之商品後,於111年10月18日14時12分許,持本院核發之111年聲搜字第570號搜索票至甲○○前揭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並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貞觀法律事務所、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後,確認附表編號1至8所示扣案物均為侵害商標權商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甲○○於審判程序時,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見本院卷第75頁至第91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其取得過程並無瑕疵或任何不適當之情況,應無不宜作為證據之情事,且均與本案具有關連性,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當有證據能力,復於本院審理時,提示並告以要旨,使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自得為證據使用。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卷第24頁至第26頁;

本院卷第75頁至第91頁),並有臉書帳號個人資料頁面、直播畫面、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郵局及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影本暨交易明細、本院111年度聲搜字第570號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搜索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警方採證照片、超商貨件明細、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包裹照片、超商寄件交易紀錄、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檢視書、產品鑑定書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5頁至第89頁、第102頁至第118頁、第119頁、第121頁、第123頁至第127頁、第128頁至第167頁、第174頁至第197頁、第200頁至第201頁、第205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214頁、第221頁至第223頁、第226頁至第230頁、第232頁至第237頁、第242頁至第249頁;

本院卷第21頁、第23頁),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其意圖販賣而持有、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自111年1月起至111年10月18日為警查獲止,在網路上公開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持續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起訴書記載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第2項、第1項後段顯係誤載,且經檢察官當庭更正,附此敘明。

又警員為蒐證之目的,於上開時間佯裝顧客向被告購買仿冒如附表編號3、7所示商標圖樣之ADIDAS上衣1件、CHANEL褲子1件,因警員並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事實上不能真正完成買賣行為,是被告該次販賣行為僅屬未遂,然商標法並未處罰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自應論以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併此敘明。

(二)被告與「Thuy Top」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以一侵害商標權之行為,同時侵害附表編號1至8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功能,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貪圖私利,竟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商譽及品質,造成商標權人受有損害,累及我國國際名聲,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已與附表編號1、3、4、5、8所示商標權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所受之損害,有和解書、承諾書、陳報狀等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1頁、第15頁、第33頁至第34頁、第39頁、第47頁及其背面、第48頁;

本院卷第53頁),又被告雖未與附表編號2、6、7所示商標權人成立調解、和解,惟係因附表編號2所示商標權人未委任本國代理人進行和解;

或附表編號7所示商標權人表示沒有意願調解,有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函、陳報狀附卷可查(見偵卷第21頁、第32頁及其背面),尚難認被告無賠償附表編號2、6、7商標權人之誠意,又被告前無犯罪經法院科刑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良好,兼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與太太、2名未成年子女同住,目前無業,經濟狀況尚可(見本院卷第8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念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信經此偵、審程序後,應能謹慎其行,諒無再犯之虞。

另參酌附表編號1、3、4、5、8等商標權人於前揭和解書、承諾書、陳報狀中均表示同意給予被告緩刑、緩起訴或不再追究之意見,本院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商品,經核卷內相關扣案證物照片、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認均屬本案侵害附表編號1至8商標權人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爰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其餘扣案物,未經鑑定為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即無證據證明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或供被告犯罪所用之物,自無從宣告沒收。

(二)至本案警員基於蒐證之目的,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上開仿冒商標商品,此雖屬法所不罰之販賣未遂,然警方仍係因被告之非法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而付款370元,被告並因此獲有警員支付之上開款項等情,有全家便利商店貨件明細、包裹照片、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18頁至第119頁、第121頁、第166頁),此部分仍屬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舜弼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所犯法條:
商標法第97條(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品名 扣案數量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及圖樣 所侵害商標之註冊審定號/專用期限(民國)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1 仿冒PUMA商標衣服 15件 德商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PUMA and Jumping PUMA Device 00000000/ 120年11月5日 衣服 2 仿冒DIOR商標褲子 6件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DIOR(device)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衣服,帽子,頭巾 仿冒DIOR商標帽子 2件 仿冒DIOR商標外套 1件 仿冒DIOR商標衣服 9件 CHRISTIAN DIOR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衣服 DIOR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衣服領袖 3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30件 (含警方採證1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Trefoil Version 5 (device mark) 00000000/ 117年1月31日 衣服 仿冒ADIDAS商標褲子 12件 仿冒ADIDAS商標外套 2件 ADIDAS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各種運動衣褲、運動訓練衣褲 adidas & 3-stripe device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衣服 adidas+trefoil device 00000000/ 121年10月31日 運動服裝、T恤、衣服 4 仿冒LV商標外套 1件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V 00000000/ 118年01月31日 手提袋,手提包,背包,背囊,購物袋,肩背袋 仿冒LV商標衣服 3件 仿冒LV商標包包 1件 LV logo (figurative) 00000000/ 117年03月15日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大衣,夾克 LOUIS VUITTON 00000000/ 117年2月15日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大衣,夾克 DECOR FLORAL (fig.) 00000000/ 114年5月15日 旅行袋,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小錢包;
衣服及內衣,襯衫,大衣,夾克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年12月15日 旅行袋,購物袋,公事包,皮包 FLEUR (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年1月15日 衣服及內衣,毛衣,襯衫背心,大衣,褲子,夾克 FLEUR dans un losange (fig.) 00000000/ 114年11月15日 旅行袋,附肩帶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
衣服、毛衣,襯衫,T恤,大衣、外套 FLEUR dans un cercle (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8年3月15日 旅行袋,購物袋,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皮包 FLEUR dans un cercle(figurative)(annexed) 00000000/ 117年6月30日 衣服及內衣,包括毛衣,襯衫,大衣,夾克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121年11月30日 旅行袋;
背包,手提包;
衣服,內衣,即襯衫,T恤,外套,夾克 5 仿冒GUCCI商標裙子 1件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GUCCI(墨色) 00000000/ 116年8月31日 各種衣服,褲子 仿冒GUCCI商標褲子 2件 仿冒GUCCI商標衣服 8件 GG (00) (WITHOUT SHADOWS) 00000000/ 115年8月31日 皮帶,腰帶,褲子,牛仔褲,裙子,外套,襯衫,T恤,女用寬鬆上衣 仿冒GUCCI商標皮帶 1件 GG (17) 00000000/ 114年6月15日 皮帶,腰帶,褲子,牛仔褲,裙子,外套,襯衫,T恤,女用寬鬆上衣 6 仿冒NIKE商標裙子 6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NIKE & Swoosh Design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衣服 仿冒NIKE商標衣服 16件 仿冒NIKE商標褲子 6件 WING Design(墨色) 00000000/ 118年9月30日 各種衣服,包括運動服裝 7 仿冒CHANEL商標衣服 12件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CC Monogram without Circle 00000000/ 117年3月31日 衣服 仿冒CHANEL商標褲子 2件 (含警方採證1件) 仿冒CHANEL商標裙子 1件 CHANEL(墨色) 00000000/ 115年9月30日 衣服 8 仿冒BURBERRY商標褲子 2件 英商.布拜里公司 BURBERRY 00000000/ 117年2月29日 衣服 仿冒BURBERRY商標衣服 4件 Equestrian Knight Device 00000000/ 114年4月15日 衣服、男襯衫、休閒衫、女襯衫、針織衣服、T恤、褲子 TB Monogram 00000000/ 118年12月31日 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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