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簡,234,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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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姿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姿慧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1行更正為「民國112年11月25日」外,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姿慧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26號
被 告 李姿慧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姿慧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10時3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全聯福利中心羅東南門店」內,徒手竊取賴美君管領之挪威鮮鯖魚1盒,得手後將之帶離店外,經店員發覺後前往攔阻,其逕將挪威鮮鯖魚1盒放置於購物籃內,騎乘機車離去。
嗣經警據報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賴美君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李姿慧之供述。
(二)告訴人賴美君於警詢時之指證。
(三)監視錄影擷取畫面及蒐證照片共24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檢 察 官 張鳳清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蕭銹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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