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松
上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7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偉松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伍罪,均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