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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0號
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游朝章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所為113年度簡字第22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89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游朝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6日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並定於113年8月27日16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陳錦雯
法官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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