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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莉婭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99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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