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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0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薛雅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8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訊問。
理由
一、被告薛雅勻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案前於民國113年8月1日協商程序終結,惟因新修正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公布施行,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13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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