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吳仁鐃
被 告 邱于娟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1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慈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