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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游宓庭
被 告 林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4號(嗣改分為113年交易字第3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