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重附民,46,2024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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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6號
原      告  游宓庭
被      告  林惠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144號(嗣改分為113年交易字第32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惠琴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原告游宓庭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就上開刑事案件為不受理之諭知,本應駁回原告之訴,但原告當庭請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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