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13,2024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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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劉新助


被 告 王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李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靜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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