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258,20240725,1

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張文發
被告許字暉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3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
 法官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