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308,2024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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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08號
原告許鴻文

被告簡安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簡安定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許鴻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官 楊心希
   法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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