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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26號
原告蔡佳
被告許字暉
吳冠達
林煒恆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13年度訴字第30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嘉瑜
法官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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