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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89號
原告張玉玲
被告簡伯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4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莊深淵
法官程明慧
法官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秉翰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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