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3,附民,55,202407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藍苡瑄


送達代收人 黃玫芳
被 告 張瑛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7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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