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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號
公 訴 人 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永 勝
法 官 林 楨 森
法 官 陳 嘉 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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