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5,交附民,30,200802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丙○○
己○○
丁○○
戊○○
乙○○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甲○○
被 告 榮華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被 告 晉城建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淵源
上列被告甲○○等因95年度交訴字第26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即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4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文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