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易,70,2008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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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宜蘭縣冬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3月7日所為96年度易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同法第362條復規定:「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本院民國97年3月7日96年度易字第70號第一審判決,於97年3月13日收受判決書,並於同年月1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內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仍未補提理由書至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謹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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