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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5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陳惠如律師
被 告 甲○○
(現在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壹月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乙○○、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6年8月10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楊坤樵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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