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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選任辯護人 陳為祥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犯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96年12月18日裁定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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