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6,訴,566,200711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5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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