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交易,32,200803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交易字第3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517號),本院羅東簡易庭認依法不得逕依簡易處刑為之,爰移送本院普通庭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簡銘緯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告訴人因與被告達成和解而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 紙在卷可參,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