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易,106,2008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10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於民國97年3月20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4月17日下午2時30分整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審理程序。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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