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易字第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96年度偵字第3923、4087、4407、484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於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於97年1月29 日經本院接押訊問後,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惟無羈押必要,諭知5 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然被告因覓保無著,乃於是日由本院羈押。
茲被告於本院97年3月14 日準備程序中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重大,羈押之原因亦仍存在,惟被告業已坦認全部犯行,且羈押時日已久,丁○○、甲○○○、丙○○等其餘被告業均已具保在外,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謝佩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