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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心中掛念家中年事已高之母親及妻兒,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事,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映佐
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嘉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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