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聲,124,2008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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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戒毒偵字第6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不起訴處分,然查該案中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下稱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公克),係查獲之毒品,爰依前述法條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扣案之安非他命1包(毛重0.25公克),係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非法持有,屬違禁物。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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