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7,訴,16,200804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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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林國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因毒品案件業於民國97年4月16日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97年執律字第762號、96年執減更律字第859號執行指揮書各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被告已無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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