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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緝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共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民國96年2月間,受練雲奇之託,擔任址設宜蘭縣羅東鎮○○路113號1樓益峰工程行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竟與練雲奇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明知益峰工程行為虛設之行號,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於96年3月間起至同年6月止,在未實際交易及出貨之情況下,接續虛偽開立如附表所示之不實銷項發票78張,發票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5億9,915萬3,154元,以供如附表所示華賓科技有限公司等營業人,持以作為進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所示之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2,995萬7,66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性及正確性。
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發覺益峰工程行取得進項來源均為擅自歇業他遷不明之營業人,營業狀況異常,始循線查知上情。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偵訊中之供述。
㈡益峰工程行基本資料;
營業人進貨、銷貨等申報營業稅資料電腦畫面;
益峰工程行進項、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被告與練雲奇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本件被告在密接之時間及地點為上開虛偽填製統一發票而持交附表所示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之犯行,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之,依前開說明,應評價為接續犯,僅分別成立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另被告所犯上開身為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與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爰審酌被告擔任益峰工程行之人頭負責人,而虛偽填載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稅收高達數千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簡易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附表
┌──┬────┬─────┬──────┬─────┬──────┐
│編號│取得不實│發票年月 │ 發票金額 │ 逃漏稅額 │ 發票張數 │
│ │發票公司│ │(新台幣) │(新台幣)│ │
├──┼────┼─────┼──────┼─────┼──────┤
│1 │華賓科技│96 年 3 月│116,864,136 │5,843,208 │18 張 (3 月 │
│ │有限公司│及 96 年 5│ │ │份 7 張、5 │
│ │ │月 │ │ │月份 11 張)│
│ │ │ │ │ │ │
│ │ │ │ │ │ │
├──┼────┼─────┼──────┼─────┼──────┤
│2 │善興國際│96年6月 │56,803,700 │2,840,185 │2張 │
│ │實業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3 │龍泰消防│96 年 3 月│77,521,778 │3,876,089 │11 張( 3 月│
│ │安全設備│及 96 年 4│ │ │份 9 張、4 │
│ │股份有限│月 │ │ │月份 2 張) │
│ │公司 │ │ │ │ │
├──┼────┼─────┼──────┼─────┼──────┤
│4 │議昌有限│96 年 3 月│228,550,592 │11,427,532│31 張( 3 月│
│ │公司 │至 5 月 │ │ │份 11 張、4 │
│ │ │ │ │ │月份 2 張、5│
│ │ │ │ │ │月份 18 張)│
│ │ │ │ │ │ │
├──┼────┼─────┼──────┼─────┼──────┤
│5 │桑美有限│96 年 3 月│33,459,952 │1,672,999 │7 張( 3 月 │
│ │公司 │及 96 年 4│ │ │份 5 張、4 │
│ │ │月 │ │ │月份 2 張) │
│ │ │ │ │ │ │
├──┼────┼─────┼──────┼─────┼──────┤
│6 │裕傑國際│96 年 5 月│37,045,896 │1,852,299 │7 張( 5 月 │
│ │實業有限│及 96 年 6│ │ │6 張、6 月 1│
│ │公司 │月 │ │ │張) │
├──┼────┼─────┼──────┼─────┼──────┤
│7 │鑫揚昇有│96年6月 │48,907,100 │2,445,355 │2張 │
│ │限公司 │ │ │ │ │
├──┼────┼─────┼──────┼─────┼──────┤
│ │7家公司 │96 年 3 月│599,153,154 │29,957,667│78張 │
│總計│ │至 6 月 │ │ │ │
│ │ │ │ │ │ │
│ │ │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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