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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46號
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蘇瑞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民國98年3月1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4罪名欄內關於「竊盜」之記載,應更正為「贓物」,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首揭解釋意旨,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信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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