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91,2009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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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叁包(合計驗餘淨重零點叁叁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0.3370公克、取樣0.0020公克、驗餘淨重0.3350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扣案之疑似海洛因3包,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認均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3350公克),此有該中心97年8月1日航藥鑑字第0973846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係屬違禁物。

茲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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