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聲,296,2009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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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係因對女友的思念與不捨,致內心痛楚和精神壓力與日俱增而無處傾訴,才會種下錯誤,對於被害人深感抱歉與後悔,願意負起該負之責任,懇請停止羈押。

二、經查,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恐嚇、毀損等罪嫌疑重大,且多次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經核,被告上開所述,僅屬被告個人已悔悟所為,至多僅為犯後態度之量刑參考,並無法排除原有之羈押原因,不得執此認有停止羈押之理由,是被告執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非可採。

從而,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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