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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傷害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20,000元,經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傳喚、拘提均未到案,足認被告現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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