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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沒入保證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860號卷宗,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場執行,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故聲請人請求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貽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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