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98,訴,68,2009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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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5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訴字第68號),於98年5月13日收受判決書後,於98年5月18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期間已於98年5月25日(已扣除在途期間)屆滿,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98年6月16日(已扣除在途期間)前補提敘述具體理由之上訴書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玉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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