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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92號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求為判決被告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業因死亡,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92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而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謝佩玲
法 官 陳映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憲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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