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壹、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
- 貳、案經陳金純、盧陳秀純、林寶猜、李張雲、蘇讚鴻、許碧子
- 理由
- 壹、證據能力方面:
-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 貳、實體方面:
- 一、訊據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
- 二、核被告黃美雪、莊金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李鴻章
- 三、扣案之中藥裁刀1組為供製造偽藥之器材,依共犯責任共同
- 參、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有於98年10月22日,與被告莊淑
- 一、附表一編號38之被告莊淑芬及被告楊吉雄均於審理中證稱:
- 二、證人即被害人游李秀英於偵查中證稱:「(問:妳是何時購
- 三、再依被告黃美雪所製作之招攬客人之外場人員、出售鹿茸兩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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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1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美雪
選任辯護人 李岳明律師
莊金益
楊宗啟
楊添志
王銘興
石阿蘭
楊吉郎
黃麗華
李鴻章
莊淑芬
林蒼卿
楊明玲
陳梅
廖麗雲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美雪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莊金益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宗啟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添志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王銘興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石阿蘭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吉郎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黃麗華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李鴻章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莊淑芬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林蒼卿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楊明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陳梅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廖麗雲共同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製造偽藥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之客戶名冊壹本、中藥拾陸大包、中藥貳拾陸小包、草藥貳拾捌大包、國外紅鹿鹿茸捌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柒公斤、藥酒參大桶、藥酒貳小桶、20公升裝米酒貳拾捌桶、中藥裁刀壹組均沒收。
犯罪事實
壹、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人,均明知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樣品,於繳納費用後,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即為偽藥,竟共同基於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之犯意聯絡,由莊金益出資擔任老闆,黃美雪則自稱係慈濟之「莊師姐」,楊宗啟(自稱「莊師姐之弟弟」)及楊添志(自稱「莊師姐之姪子」)均負責載送藥酒及收取款項,王銘興、石阿蘭(自稱「阿麗」、「臺中大里王太太」)、楊吉郎(自稱「陳先生」)、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自稱「李太太」)、林蒼卿、楊明玲(自稱「臺北林太太」)、陳梅(自稱「陳小姐」、「陳太太」)、廖麗雲(自稱「李太太」)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各兩人以上為1組,假扮為夫妻、兄妹等親屬,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該表所載之犯罪方法,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誤,跟隨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蒼卿、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211巷12號、宜蘭縣羅東鎮○○路45號5樓或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由黃美雪為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把脈、觀色、觸診後,假稱服用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治癒病症,更取出紐西蘭進口紅鹿鹿茸冒稱為臺灣野生鹿茸、極難取得,外場人員更在場配合假稱鹿茸品質極佳、極有幸始有機會獲此鹿茸、以往已購買數次、藥方極具療云云,致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為求所患疾病能治癒而陷於錯誤,以附表一所示之價格,購買鹿茸藥酒【鹿茸每兩新臺幣(下同)2,000元】。
黃美雪見該表所示之被害人表示要購買,即當場製造含人參、甘草、菟絲子、桂枝、枸杞子、黨參、地黃、杜仲、麥門冬、桑枝、丁公藤、桂皮、山藥、雞血藤、川芎、西洋參、大葉骨碎補、白朮、大棗、茯苓、鹿茸、黃耆、白芍、懷牛膝等之鹿茸藥酒而製造偽藥,再由楊宗啟或楊添志載送藥酒並收取款項(參與之行為人及犯罪手法詳如附表一所示),所取得款項由招攬客人之人員分得每兩鹿茸900元、楊宗啟及楊添志載送一組成交客戶可得1,000元至2,000元,並另由黃美雪及莊金益固定發與每月3萬元薪資,扣除分與招攬客人之人員及楊宗啟或楊添志之款項後,由黃美雪及莊金益各得半數。
嗣經員警於99年1月19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南投縣魚池鄉通文巷17弄1號及南投縣竹山鎮○○路○段1136號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黃美雪所有之客戶名冊、中藥16大包、中藥26小包、草藥28大包、國外紅鹿鹿茸8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7公斤、藥酒3大桶、藥酒2小桶、20公升裝米酒28桶、中藥裁刀1組及中國服女套裝1套等物。
貳、案經陳金純、盧陳秀純、林寶猜、李張雲、蘇讚鴻、許碧子、林賴阿吉、鐘素卿、陳碧玉、吳簡含少、李賜福、鄭萬枝、劉菊江、林劉彩雲、周陳綉鳳、陳張阿絨、陳碧芳、林黃素麗、李烏淵、游碧蓮、張南進、蔡益俊、郭簡阿青、游李秀英、楊芳誼、李素華、章楊美蝦、邱陳碧梅、朱明得、蔡秀旻、雷吉富、林惠玉、張秀鳳、林阿色、陳美里、曾林牡丹、廖坤喜、莊春波、黃梅英、陳美鳳、尤素娥、吳李秀鳳、林陳阿綿、郭林秀琴、方阿笑、蔡京燁、林暖、李寶彩、陳黃月惠、呂梅子、吳寶珠、謝阿惜、林陳招治、張瓊如、蔡邱景、林阿緞訴由及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對被告廖麗雲而言,共同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屬被告廖麗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廖麗雲爭執上開共同被告之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復查無得例外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故對被告廖麗雲而言,無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該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本件被告與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對於下列所述之其他證據資料,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時之狀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規定,自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皆坦承詐欺犯行,惟均矢口否認違反醫師法及藥事法之犯行,被告黃美雪辯稱:其未為醫療行為,且所販售之並非偽藥云云。
其餘被告另辯稱:不知被告黃美雪所販售之商品係屬偽藥云云。
經查:㈠被告黃美雪有為被害人為把脈、觀色、觸診之行為:按依醫師法第28條、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除⑴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⑵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⑶於山地、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為應醫療需要,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以通訊方式詢問病情,為之診察,開給方劑,並囑由衛生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執行治療,⑷臨時施行急救之情形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不得擅自執行醫療業務。
被告黃美雪等14人就被告黃美雪未具醫師執照之情,均不爭執(詳本院卷三第88頁),是被告黃美雪自不得執行醫療業務。
而被告黃美雪為取信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而由被告王銘興、石阿蘭(自稱「阿麗」、「臺中大里王太太」)、楊吉郎(自稱「陳先生」)、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自稱「李太太」)、林蒼卿、楊明玲(自稱「臺北林太太」)、陳梅(自稱「陳小姐」、「陳太太」)、廖麗雲(自稱「李太太」)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各兩人以上為1組,假扮為夫妻、兄妹等親屬,自98年7月間起,在宜蘭縣醫院、寺廟、超市、傳統市場等地,向至醫院看診或在路旁之久病行走不便老年病患或家屬探詢病症後,訛稱:親友過往亦有相同症狀,服用「莊師姐」即被告黃美雪之藥方恢復、痊癒為由,訛騙被害人至被告黃美雪處,由被告黃美雪為上開被害人把脈、觀色、觸診之事實,業據共同被告莊金益(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31頁)、王銘興(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73頁)、石阿蘭(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78頁)、楊吉郎(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1頁)、黃麗華(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4頁)、莊淑芬(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5頁)、陳梅(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23之7頁)於警詢或偵訊中均供述被告黃美雪有為被害人把脈、觀色或看診等語明確,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周陳綉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6頁)、編號2李寶彩(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80頁)、編號3章楊美蝦(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35頁)、編號4林暖(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510頁)、編號5蔡邱景(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89頁)、編號6林阿色(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92頁)、編號7郭簡阿青(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74頁)、編號8陳美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44頁)、編號9蔡京燁(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100頁)、編號10尤素娥(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92頁)、編號11蔡秀旻(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66頁)、編號12鄭萬枝(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08頁)、編號13莊春波(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70頁)、編號14林惠玉(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52頁)、編號15邱陳碧梅(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82頁)、編號16雷吉富(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96頁)、編號17方阿笑(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33頁)、編號18楊芳誼(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308-1頁)、編號19蘇讚鴻(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68頁)、編號20黃梅英(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11頁)、編號21蔡益俊(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89頁)、編號22陳張阿絨(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91頁)、編號23郭游秀琴(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51頁)、編號24朱明得(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19頁)、編號25吳李秀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37頁)、編號26曾林牡丹(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180頁)、編號27張秀鳳(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02、203頁)、編號28張瓊如(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562頁)、編號29呂梅子(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38頁)、編號30李烏淵(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65頁)、編號31吳寶珠(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23頁)、編號32謝阿惜(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19頁)、編號33林陳阿綿(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26頁)、編號34林陳招治 (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76頁)、編號35陳美里(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62頁)、編號36陳黃月惠(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64至365頁)、編號37張南進(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22頁)、編號38游李秀英(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80頁)、編號39李素華(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56頁)、編號40陳碧玉(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95頁)、編號41林寶猜(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48頁)、編號42林劉彩雲(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61頁)、編號43游碧蓮(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41頁)、編號44陳金純(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37至138頁)、編號45劉菊江(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96頁)、編號46林賴阿吉(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81頁)、編號47吳簡含少(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77頁)、編號48廖坤喜(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59頁)、編號49盧陳秀純(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一第143頁)、編號51林黃素麗(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02頁)、編號53李賜福(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125頁)、編號54李張雲(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53頁)、編號55陳碧芳(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264至265頁)於警詢或偵查中均證述被告黃美雪有為其等把脈、觀色或觸診等語相符,足證被告黃美雪確有為被害人把脈、觀色或觸診等醫療行為。
㈡被告等人售予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之鹿茸藥酒係屬偽藥:按藥事法所規定之藥品係指「原料藥」及「製劑」,該法第6條定有明文,且依該法第39條第4項規定訂定之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4條第4款規定,「原料藥(藥品有效成分):指一種經物理、化學處理或生物技術過程製造所得具藥理作用之活性物或成分,常用於藥品、生物藥品或生物技術產品之製造」,依藥事法第8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又依藥事法第20條第1款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藥品,為該法所稱之偽藥,依該法第39條第1項規定,上開所謂核准,即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於繳納費用後,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則未將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於繳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即擅自製造之原料藥及製劑,即屬偽藥。
另依藥事法第15條規定,藥品販賣業者雖可經營「西藥批發、零售、輸入及輸出」及「中藥之批發、零售、調劑、輸入及輸出」,但依同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所訂定之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第3條規定,「本準則所稱調劑,係指藥事人員自受理處方箋至病患取得藥品間,所為之處方確認、處方登錄、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或調製、再次核對、確認取藥者交付藥品、用藥指導等相關之行為」;
則無論藥品販賣業者或藥事人員,需取得醫師所開立之處方箋,始得為病患調配或調製藥物。
查本案扣案之「中藥包、草藥包及藥酒檢體」,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檢驗結果如附表二所示,有該局99年3月5日警刑偵三字第0991102908號函在卷可稽(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189至194頁)。
再上開送驗之檢體如經查明係供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者,應以藥品管理,並究其來源,如係未經核准製造,核屬藥事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之偽藥,有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100年1月7日衛中會藥字第09900119944號函附卷可查(詳本院卷三第130頁)。
而查本件被告黃美雪等14人販賣上開藥酒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並未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亦未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則本件以鹿茸酒與中藥所混合製造之藥品,自非屬合法製造之原料藥或製劑,被告黃美雪辯稱:其係囑咐客戶用食補之方式,待中藥材融入鹿茸後,再以燉煮之方式加以食用,此一食補方式於民間所在多有,則其使用合法中藥材及鹿茸泡製成酒,應屬於保健酒之範疇,並違反藥事法之情事云云,自無可採。
又被告黃美雪係為被害人看診,已如前述,而其於看診後即調製上開藥品交付使用,其中扣案之服用方法記載(如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一第47、135頁、卷二第23、74、91、107頁、卷三第80、131、164、216、230、290、324頁、卷四第21、36、74頁等等),均載有「第一次療程」、「第二次療程」等文字,顯然被告黃美雪係以診斷、治療之方式將鹿茸與中藥材混合米酒浸泡交給被害人服用,則被告黃美雪既未具醫師資格,且被害人並未經合法醫師看診及開立處方箋,則上開藥品之調製亦難認屬合法之調劑行為,從而該藥品確為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應可認定。
㈢被告莊金益於審理中供稱:被告黃美雪係其同居人,另其找被告王銘興及楊吉郎,被告莊淑芬是主動找其。
被告楊添志為其女婿、被告楊宗啟住其同莊等語(詳本院卷五第408頁),足證上開被告黃美雪、王銘興、楊吉郎、莊淑芬、楊添志、楊宗啟與其關係菲淺。
且被告莊金益於警詢時即已供承:「(問:上記人員【按指黃美雪、楊宗啟、楊添志、林蒼卿、玉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李鴻章等人】如何分工?)先由各組人員至縣內各廟宇、市場、醫院等地方專挑一些老人,然後趨前搭訕(至於搭訕之方式係依取決個人手腕而有所不同),搭訕成功後再將客人帶至原先即佈置好之據點(宜蘭地區在冬山鄉○○○路211巷l2號)內,接下來再由我太太【按指被告黃美雪】接手以把脈及觀看氣色之看診方式向客人誆稱:必須服用我們所泡製之藥酒,病才會好」等語(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31頁),足徵其知悉被告黃美雪與其他共犯之犯罪手法之事實。
甚者,被告黃美雪於偵查中陳明:「莊金益來找我提議要做鹿茸藥酒的生意,因之前我做過鹿茸藥酒生意,莊金益聽他人說我會做此生意,莊金益知道我會做內場的部分,也就是莊金益知道我會幫人看病,藉著看病告知病理並推銷鹿茸藥酒,莊金益應該知道內場及外場如何分工,因平時生意不好我們會檢討內場及外場怎麼做,檢討的時候莊金益有時會在場…」,「我自己沒有出錢,自始全部都是莊金益出錢,莊金益是老闆,負責找外場,需要經過莊金益決定是否可做外場人員,如果客人要退錢退貨,莊金益也會知道因他要將錢拿出來,外場人員知道莊金益是老闆所以會打電話給莊金益,外場人員都是找莊金益,我不知道莊金益如何決定是否可做外場人員」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6頁),及於審理中證述:「我都不認識其他被告,可能是因為同鄉,其他被告他們知道我及被告莊金益在做這途,就是賣鹿茸藥酒,他們自己來找我們的」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0頁),益證被告莊金益不僅是資金提供者,更是首謀,是其審理中辯稱:僅係販賣鹿茸藥酒云云,應為推卸之詞,不足採信。
㈣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就被告黃美雪執行醫療業務,及販賣偽藥知情,並為被告黃美雪送鹿茸藥酒予被害人:⒈被告楊宗啟及楊添志於警詢時均已坦承以每日l千元之代價受僱於被告莊金益及黃美雪,再依被告黃美雪之指示,將藥酒載至被害人家中等語(分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36、55頁)。
⒉另被告黃美雪則於偵查中證述:「我在據點看病人時,楊宗啟、楊添志都在後面,但我喊他們就會聽到的地方,我與病人說話時,都是以我喊楊宗啟、楊添志的音量說話,我與病人說話的內容,楊宗啟、楊添志應該會聽到…」,「(問:以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藥酒過程,都是妳自己為之?)是的,倒酒是楊宗啟、楊添志會出來幫我倒」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6頁),足證被告楊宗啟及楊添志均知悉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看診之情形,並在被告黃美雪泡製藥酒時,為被告黃美雪倒酒之事實。
至被告黃美雪於審理中證稱:「(問:外場被告帶客人到妳那裡時,被告楊宗啟、被告楊添志於何處等待?)他們會在外面的庭院等待,我有叫他們,他們才會進來,他們於庭院可能無法聽到裡面的聲音,但他們如果於房子裡面就可以聽到我與客人談話的內容」,「(問:為何之前告訴檢察官說被告楊宗啟、被告楊添志都會聽到妳與客人的談話內容?)我是說他們在房子裡面就會聽得到,但是平常他們都是在外面庭院」等語(詳本院卷第202、203頁),而表示被告楊宗啟及楊添志或未聽得見。
但查被告黃美雪之據點,除宜蘭縣冬山鄉○○○路211巷12號或可能在庭院外,其他二處:宜蘭縣羅東鎮○○路45號5樓或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則均在樓上,被告黃美雪既要被告楊宗啟或楊添志倒酒,焉有可能在外面庭院等候?再者,被告楊宗啟及楊添志尚負責將藥酒送至被害人住處,如其二人在遠處,將使被告黃美雪不易呼喊,是被告黃美雪審理中之證述,應屬迴護之詞,實難採憑。
⒊從而,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在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為醫療行為時在場,自知被告黃美雪之作為,其二人推諉不知,不足採信。
㈤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明知被告黃美雪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仍介紹被害人至黃美雪處,讓被告黃美雪對上開被害人把脈,並謊稱所售之鹿茸藥酒對上開被害人之病情有療效,而出售鹿茸藥酒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⒈被告王銘興於偵查中供稱:「因我與莊金益是同鄉,我已經失業很久了,98年5月左右我去南投鄉找莊金益,聊天中他建議我來賣鹿茸藥酒,我本身住日月潭附近就有聽人說鏢客怎麼賣鹿茸藥酒,故我有些概念,且莊金益有大概跟我說過程,我與石阿蘭搭配,由石阿蘭找身體不好的客人表示以前親戚也是同樣情形,吃了師姊的藥方藥酒就痊癒,今天還要去找師姊拿藥,可以帶客人一起去,如果客人願意我就會開車載客人前往,由黃美雪為客人看病,黃美雪會將鹿茸拿出來,黃美雪說鹿茸是野生的,我與石阿蘭在旁會搭腔順著黃美雪的話說鹿茸很漂亮很難找,客人如果願意要賣,一兩鹿茸賣2,000元,外場人員一兩抽900元,會在現場泡酒給客人,送酒都是楊宗啟或楊添志載送。
如果有成交,黃美雪會打電話給我們外場人員,於當天結算報酬,我自己沒有記帳,黃美雪應該有記帳,如果客人退貨我們外場的錢也要拿出來,我與石阿蘭一人一兩平分450元。
石阿蘭是與我一起到宜蘭,我到宜蘭都是與石阿蘭搭配的,大部分由石阿蘭去與客人搭訕,小部分才由我與客人搭訕。
石阿蘭之前於清境農場從事賣茶葉,我與石阿蘭一起去找莊金益的,莊金益說他在宜蘭做此事,所以我與石阿蘭搭配一起來宜蘭賣鹿茸藥酒,故石阿蘭怎麼搭訕客人的說詞,我沒有教導她,我也不知道她為何會,莊金益知道外場怎麼與客人搭訕及載客人」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7至28頁)。
⒉被告石阿蘭於偵查中供稱:「我與王銘興去找莊金益,聊天中知道莊金益、王銘興說賣鹿茸藥酒不會困難,就是要去向客人搭訕,表示之前父母親、公公、婆婆親戚吃鹿茸藥酒病癒,表示今日要向師姊拿藥,要帶客人前往就診,是黃美雪要我們向客人表示她是慈濟的師姊,黃美雪會幫客人看病,拿出鹿茸,並表示鹿茸是野生的很難找,我與王銘興會在旁搭腔表示鹿茸確實品質很好很難得,我們也是等很久,今天還要再拿回去給家人,但是實際上並沒有要拿回去給家人」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29頁)。
⒊被告楊吉郎於偵查中供稱:「我是向客人表示我母親吃鹿茸比較不怕冷,如果酸痛吃了鹿茸也比較不酸痛,但沒有向客人表示如果吃了鹿茸之後行動,會較方便,向客人表示我們今天要去向莊師姊拿藥,莊師姊平時不幫人看病,要介紹客人為我們的親戚,莊師姊才願意幫客人看病,帶客人前往莊師姊處,到了之後我與黃麗華向莊師姊表示今日要來拿預訂的鹿茸藥酒,莊師姊幫病患看診,莊師姊拿出鹿茸說鹿茸是放山的很難找,我知道鹿茸是進口的,我們會在旁答腔表示鹿茸很漂亮等很久才有的,鹿茸一兩賣2,000元,分給外場人員一兩900元」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0至31頁)。
⒋被告黃麗華於偵查中供稱:「楊吉郎找我來宜蘭找莊金益、黃美雪,莊金益邀我與楊吉郎搭訕客人,我看到客人腳不方便,我表示我、我婆婆吃了鹿茸藥酒不錯,今日還要找黃美雪請教,我沒有向客人表示我今日要向黃美雪拿藥,到了黃美雪那裡,就由黃美雪去跟客人說,當黃美雪跟客人推銷鹿茸時表示鹿茸是放山的,實際上鹿茸來源我不知道,鹿茸一兩2,000元,外場人員一兩900元,我與楊吉郎一人一兩450元」,「(問:為何要這樣跟客人說你或你婆婆有吃過鹿茸藥酒痊癒而將他們帶到黃美雪處?)我向客人表示我婆婆讓黃美雪看診過,吃了黃美雪的鹿茸藥酒不錯,所以邀客人一起去黃美雪處」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3、34頁)。
⒌被告莊淑芬於偵查中供稱:「我自己去找莊金益,因我與莊金益是鄰居,我知道莊金益在賣鹿茸,是莊金益教導我怎麼招攬生意,要我去醫院找客人,如果客人在領藥時,去探客人病情,我表示客人的病情與我母親一樣,有人介紹我去莊師姊那裡吃藥好的,對客人表示我今天要去拿藥,邀客人一起前往,到了莊師姊處,我向莊師姊表示客人是我的阿姨,阿姨身體不舒服要莊師姊幫她看診,莊師姊會問診、把脈、摸脊椎,之後莊師姊就會表示病患的情形與我母親同,需要鹿茸、藥材及米酒泡製燉來吃就會好,莊師姊就會拿鹿茸出來給客人看,表示鹿茸是野生,實際上鹿茸是進口的,我在旁會答腔說鹿茸很漂亮我們等很久,如果需要可以撥一些給客人,如果客人需要藥酒,黃美雪就會當場泡製,一兩鹿茸2,000元,外場人員一兩900元,如果成交外場人員拿到2萬元」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5頁)。
⒍被告林蒼卿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會到宜蘭為莊金益、黃美雪招攬客人?)先聊天,先詢問病人的症狀,向病人表示有認識一位師姊,以前自己的父母親吃了師姊的藥方之後痊癒,介紹病人去師姊定,到了師姊處,就由師姊為病人看診」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9頁)。
⒎被告楊明玲於偵查中供稱:「(問:為何來宜蘭?)林蒼卿找我來的,98年12月7或9日來的,林蒼卿教導我怎麼與人搭訕,表示我及林蒼卿自己吃鹿茸藥酒而病癒,我今天要去找師姊拿藥,因我也不太會講,所以會找林蒼卿過來講」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40頁)。
⒏被告陳梅於偵查中供稱:「…我先跟客人聊天,表示要來找一個師姊要來拿一帖藥可以治療酸痛、骨剌,以前也是吃該師姊的藥而治好疾病,但是我沒有吃過黃美雪的藥而痊癒過,我就將客人帶到黃美雪處,向客人表示黃美雪是慈濟的師姊,人很慈悲常常去義診,好不容易今日可以遇到師姊,且還要表示客人是我的某某親戚,黃美雪才願意幫你看診,黃美雪幫客人把脈,向客人表示需要吃鹿茸藥酒,並拿出鹿茸出來表示鹿茸是野生的,該鹿茸很漂亮,很難得才能取得,我們剛到黃美雪處,黃美雪會先拿出一小甕鹿茸酒向外場人員表示該鹿茸酒是外場人員預訂好的,實際上外場人員並沒有向黃美雪預訂該藥酒,是要讓客人看認為我們有先預訂,鹿茸一兩2,000元,一兩我可以分得900元,客人如果要買鹿茸藥酒,就在現場泡酒,自稱為黃美雪的弟弟之楊宗啟就會幫客人將酒載回去」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143至144頁)。
⒐被告廖麗雲於偵查中供稱:「(問:妳如何行騙被害人犯罪手法?過程請詳述。
)我當時(98年9月份左右)曾去聖母醫院,然後跟客人說我家人(媽媽)腳退化,就把客人帶黃美雪那說是做好事能幫人治療,然後客人並不信,所以就沒帶成客人據點內」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四第275至276頁)。
⒑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著有判例。
查由上開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所供述之情節,與前述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於偵查時之供述,暨被害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互核以觀,足證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明知被告黃美雪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仍介紹被害人至黃美雪處,讓被告黃美雪對上開被害人把脈,並謊稱所售之鹿茸藥酒對上開被害人之病情有療效,而出售鹿茸藥酒予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等事實,堪可認定。
另參之被告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上開參與本件犯罪,參酌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證及上開查扣物品,堪認被告黃美雪上開製造偽藥及販售之行為,為其等共犯詐欺取財犯行之一部,是被告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亦應就其所參與附表一所示製造偽藥及販售之犯罪行為負責,是渠等所辯未製造偽藥行為及販賣偽藥行為云云,尚無可採。
㈥被告廖麗雲有參與附表一編號2之犯行,詳如下述:⒈證人即被害人李寶彩於審理中證稱:「(問:妳有無於98年7月31日向一位『莊師姐』購買鹿茸藥酒?)有的,當時我原來是在冬山那邊採竹筍,大概是快中午的時候,確實時間我忘記了,有二個女人過來要向我買竹筍」,「我認得是被告陳梅,我當時沒有意識到我被騙了,所以沒有注意另一名女子為何人,我記得該人身高比被告陳梅高一點,她的年紀與被告陳梅差不多,身材則是比被告陳梅瘦一點,其他特徵我記不清楚」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74、175頁),足證向證人李寶彩搭訕者除被告陳梅外,尚有另一名女子。
再查被害人李寶彩係於99年7月31日遭二名女子搭訕,而於同年8月3日始支付價金。
而依扣得被告黃美雪所製作之招攬客人之外場人員、出售鹿茸兩數及客人聯繫電話之紀錄所載(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599頁),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記載為「8/3A32梅0000000000;
B75雲0000000000李」。
而被告黃美雪於審理中證稱:「梅」就是陳梅,「雲」就是廖麗雲、「A」是第一趟、「B」是第二趟,之後之數字是購買鹿茸的兩數,電話號碼是客人的電話號碼,被告廖麗雲、陳梅是個人分開做,有時候兩個人也會一起作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2頁),則依前開記載,足以佐證係被告廖麗雲有參與販賣鹿茸藥酒予被害人李寶彩之事實。
⒉至被告黃美雪雖證述:上開記錄記載錯誤云云。
惟查被告黃美雪亦證稱:上述招攬客人之外場人員、出售鹿茸兩數及客人聯繫電話之紀錄是外場的人做多少錢,由其做紀錄,如果客人後來後悔不要買鹿茸藥酒,則一定會退錢,再向業務員要錢回來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2頁),足證該紀錄為被告黃美雪朋分販賣鹿茸藥酒之紀錄,則被告黃美雪自會謹慎發給,而予登記,是其辯稱記錯,尚難採信。
甚者,被告黃美雪復證稱:「(問:證人李寶彩方才稱當天有二名女子向她推銷,一名是被告陳梅、是否知道另一名為何人?)不知道」,「(問:妳稱一般被告陳梅都是與被告廖麗雲搭配,當天除了被告廖麗雲外,到底是何人與被告陳梅搭配拉客人?)有時候被告陳梅的朋友會來找她,會與她一起出去拉客,那人矮矮胖胖的人,我不認識那個人」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3頁),惟被害人李寶彩已證述另一女子「身高比被告陳梅高一點,她的年紀與被告陳梅差不多,身材則是比被告陳梅瘦一點」,與被告黃美雪所述矮胖之人不符,足證被告黃美雪所述不實,而不足採信。
㈦被告李鴻章否認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及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犯行,辯稱未進入被告黃美雪之據點,故不知被告黃美雪有對客人把脈或製造偽藥云云,惟查:⒈被告李鴻章於警詢時自陳:「(問:你接送莊淑芬期間莊淑芬有無告知其從事何事?)他告知我他在賣藥酒,後來我才知道藥酒中有加藥材及鹿茸」等語(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93頁),且其於偵查中亦供稱:「98年11月來宜蘭,是莊淑芬要我來當司機,我載莊淑芬去賣鹿茸藥酒,我知道莊淑芬是用騙的方式帶客人至黃美雪那裡」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8頁),足認被告李鴻章知悉其載莊淑芬及莊淑芬所招攬之被害人至被告黃美雪之據點,係要賣藥酒,而藥酒中則加有藥材及鹿茸,是其就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自不得諉為不知。
⒉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2之被害人林劉彩雲於偵查時證稱:「(問:妳是何時購買交給員警的藥酒?)98年11月9日上午10點多,從聖母醫院出來,遇到一女子向我搭訕表示西醫的藥沒有用,師姊的藥療效很好,她今日要前往拿取邀約我一起去,我聽她如此陳述就同意一起前往,該女子的先生就開車載我及該女子一起去到該處,莊師姊摸我的脊椎並表示脊椎有問題,莊師姊就拿出一支鹿茸給我看,帶我過去的女子表示服用鹿茸就會好,也拿了一小罐,莊師姊就把鹿茸與藥材拿到裡面泡好拿出來,說要賣我16萬4500元,我同意要購買,莊師姊之姪子(臺語)就將酒抱到車上,並將我載回家,我就到農會領了16萬元直接交給莊師姊之姪子」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60至61頁);
證人即附表一編號46之被害人林賴阿吉於警詢時陳稱:證人林賴阿吉於99年1月19日警詢時證稱:「(問:你係如何得知購買藥酒治病之訊息?)我在羅東聖母醫院在等待看病時,有一名女子自稱是師姊,問我那裡痛,我說我的龍骨痛,她說她認識一名慈濟醫院莊師姊做醫生,要帶我去莊師姊她家看病,我就隨同自稱師姊的人前往,我們一同在到醫院樓下時,就有一部車子在醫院樓下等,開車的是一名男子,我們三人一搭車同前往,離醫院大約10分路途,到莊師姊家時,莊師姊幫我把脈並診看我背部,然後就跟我說我的骨頭有腫起來,這裡有一甕藥酒是治龍骨病的藥酒,有很多人吃了以後就好了,並開了一張單子給我,跟我說要依單子內之作法服用,之後跟我說一甕藥酒要新臺幣10萬,我跟她說我沒有那麼多錢,她又說不然5萬塊就好,我也沒有答應她,之後莊師姊他先生載我回家也將那一甕藥酒載至我家,並向我索取新臺幣5萬元藥酒的錢」等語(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181頁);
暨證人即附表一編號51之被害人林黃素麗於偵查時證稱:「(問:妳是何時購買今日交給員警的藥酒?)98年12月16日上午10點多在宜蘭醫院,一個年約4、50歲的女子搭訕我,詢問我腳是否不方便,表示他的母親跪不下去,吃了藥酒之後就可以順利的下跪,說她今日要去拿藥,邀約我一起去,自稱該女子的先生就載我及該女子前往校舍巷附近,莊師姊在該處,載我過去的男女就跟莊師姊說他們要來拿之前預訂的藥酒,一罐4、5萬元,說很好,莊師姊就摸我的脊椎說我的脊椎不好,說吃了她的藥酒就會可以行走不用開刀,莊師姊拿出一支鹿茸說一兩2,000元,說該鹿茸很好,浸泡服用後腳就會好,本來開價56,000元,我表示我沒有那麼多錢,帶我過去的女子就表示要莊師姊算我便宜一點,最後我買36,000元,莊師姊98年12月17日下午3、4點打我住處電話問我款項是否準備好,我答稱準備好了,莊師姊表示她幫我浸泡之後會請她的姪子載來給我,於98年12月18日下午2點送到我家給我,我現場交付36,000元給莊師姊之姪子,她姪子又表示再加5,000元,我就又拿5,000元給他,款項是去合庫領的」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01至202頁),均表示被告李鴻章係假冒被告莊淑芬之先生。
且依前所述,被告莊淑芬係對客人表示要去拿藥,而邀客人一起前往被告黃美雪(訛稱莊師姊),再向被告黃美雪表示客人為其阿姨,因阿姨身體不舒服要莊師姊看診,莊師姊會問診、把脈、摸脊椎,之後莊師姊就會表示病患的情形與被告莊淑芬之母親同,需要鹿茸、藥材及米酒泡製燉來吃就會好等語。
而被告莊淑芬於偵查中另供述:「如果成交外場人員拿到2萬元,我都拿4、5000元給李鴻章…」,「…我就請李鴻章來開車,李鴻章很少進我們的點,上李鴻章的車之後都是我一個人與客人說話,是正常音量說話,先表明李鴻章是我的先生…」,「(問:所以李鴻章是知道你在做什麼?)李鴻章知道我要來宜蘭賣鹿茸藥酒,也知道我是跟客人說要去黃美雪那裡拿藥及以之前曾經在那裡看過治癒的說話招攬客人…」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三第35至37頁),則被告李鴻章既假冒被告莊淑芬之丈夫,在被告莊淑芬招攬客人時復在場,自有聽聞被告莊淑芬對被害人被告黃美雪之醫術及吹噓鹿茸藥酒之療效,且亦曾進入被告黃美雪之據點,僅次數較少而已,況其事後並獲有報酬,是其所辯未違反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及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規定云云,亦無可採。
㈧被告黃美雪係向證人江育俊購買紐西蘭進口之鹿茸之情,除據證人江育俊證述明確外,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及法務部調查局99年2月2日調科肆字第09900054660號鑑定書各1件在卷可稽,是被告黃美雪等14人向被害人稱鹿茸係臺灣野生鹿茸云云,即係欺瞞被害人之行為。
㈨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黃美雪等14人犯行均堪認定,應法論科。
二、核被告黃美雪、莊金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李鴻章、黃麗華、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楊宗啟、楊添志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偽藥罪、醫師法第28條前段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可資參照。
因被告莊金益為出資之人,被告黃美雪參與歷次犯行,被告楊宗啟、楊添志則受有各次犯行所得之利益(即領有固定薪資),故被告莊金益、黃美雪、楊宗啟、楊添志就各次犯行均應負責。
至於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等外場人員,因彼此間各自招攬被害人,彼此間犯罪利得並不互通,僅就所招攬病患之犯行負擔刑事責任,是被告黃美雪、莊金益、楊宗啟、楊添志、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及其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間,就如附表一所示其等各自參與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黃美雪等14人係以非法執行醫療之方式,於醫療過程藉機販賣自製之偽藥以詐欺財物,就渠等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及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之行為觀察,均合於上開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概念,是被告黃美雪等14人就附表一所為非法執行醫療業務、製造偽藥、販賣偽藥及詐欺取財之行為,均應認屬集合犯之一行為,僅成立一罪。
復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
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黃美雪等14人就附表一所示之行為,係以詐取被害人財物為目的,渠等主觀上意欲詐騙被害人財物犯詐欺取財罪,然犯該罪所實施之方法行為,另又觸犯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製造偽藥罪及販賣偽藥罪,上開行為之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虞,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是應適度擴張「同一行為」之概念,認此情形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
是被告黃美雪等14人以一行為而同時觸犯製造偽藥罪、販賣偽藥罪、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偽藥罪處斷。
檢察官認販賣偽藥之輕度行為應為重度之製造行為吸收云云,容有誤會。
爰審酌被告黃美雪等人為圖謀求不法利益,前往各醫療院所搭訕遊說因身體不適就醫之病犯,將之帶至被告黃美雪與莊金益之據點,由不具醫師資格之被告黃美雪擅自把脈看診施行醫療行為,後吹噓鹿茸藥酒之療效,高價販售療效不明之偽藥以詐騙財物,被告等人所為不僅破壞法秩序,使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且可能使被害人誤信而延誤就醫,對被害人之身體健康亦生潛在危險,誠屬不該,且均避重就輕,僅坦承詐欺犯行,另雖有賠償被害人(金額如附表一「已賠償金額」欄所示),惟未全數全額賠償,且賠償金額多數未達取得金額之半數之犯後態度,另衡量被告黃美雪、莊金益為本件犯罪首腦,被告王銘興、石阿蘭、楊吉郎、黃麗華、李鴻章、莊淑芬、林蒼卿、楊明玲、陳梅、廖麗雲參與將病患誘騙至黃美雪處,被告莊金益、楊宗啟參與事後載送提款及收款之工作,及其等詐騙被害人之人數、所得之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之中藥裁刀1組為供製造偽藥之器材,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藥事法第8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於被告黃美雪等14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扣案中藥16大包、中藥26小包、草藥28大包、國外紅鹿鹿茸8隻、切片國外紅鹿鹿茸7公斤、藥酒3大桶、藥酒2小桶、20公升裝米酒28桶等物,係被告黃美雪供稱:上開物品,均為其在宜蘭販賣鹿茸藥酒所剩,而帶回南投存放等語(詳本院卷五第345頁),足認係被告黃美雪等14人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共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被告黃美雪等14人之主文項下宣告沒收。
參、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麗華有於98年10月22日,與被告莊淑芬、楊吉雄在宜蘭醫院附近公車處搭訕被害人游李秀英,獲悉被害人游李秀英因腳痛至院復健後,假稱服用藥酒即可痊癒,被告楊吉郎駕車搭載被告莊淑芬、黃麗華及被害人游李秀英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被告黃麗華並與被告莊淑芬及楊吉雄假稱過往曾拿取被告黃美雪藥材與公婆父母服用,均有極佳療效,今日欲再拿取云云,而與被告黃美雪為被害人游李秀英把脈及觸診脊椎,表示脊椎有問題、日後會失明,服用鹿茸藥酒即可痊癒,並出示鹿茸稱由深山取得,被告黃麗華與被告莊淑芬、楊吉雄即與被告黃美雪配合演出稱該鹿茸現已漲價為每兩6,000元,但被告楊吉郎、莊淑芬係等候已久且係預定,應依以往每兩2,000元價格出售,亦請被告黃美雪以每兩2,000元價格出售予被害人游李秀英,被害人游李秀英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誤信鹿茸療效及被告黃美雪醫術,以36,5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被告楊添志搭載被害人游李秀英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36,500元。
而認被告黃麗華此部分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莊淑芬、楊吉雄、楊宗啟、楊添志共同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及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罪嫌云云。
訊據被告黃麗華堅決否認檢察官所指此部分犯行,辯稱:當日早上因生病,而未與被告莊淑芬及楊吉雄一同出門等語。
經查:
一、附表一編號38之被告莊淑芬及被告楊吉雄均於審理中證稱:98年10月22日當天被告黃麗華因身體不舒服,故未與其二人一同前往等語(分詳本院卷四第28、37頁),已證述被告黃麗華當日上午未與渠等一同外出招攬客人之事實。
二、證人即被害人游李秀英於偵查中證稱:「(問:妳是何時購買今日交給員警的藥酒?)98年10月22日上午10點多在宜蘭醫院附近等公車處,一個年約4、50歲的女子過來向我搭訕,詢問我係怎麼了,我說因為摔倒腳很痛來復健,她說吃了藥酒腳會好,邀我一起前往,自稱該女子之先生開車來載我,我及該女子前往大樓的6或7樓處,一個自稱慈濟的師姊在場,載我過去的女子則叫她老師,載我過去的男女就說之前有拿過自稱慈濟的師姊的藥給父母及公婆吃都很好,說今日還要再拿,自稱慈濟的師姊幫我把脈及摸我脊椎處,說我以後會失明、脊椎有問題,說吃了藥酒就會好,自稱慈濟的師姊有拿出鹿茸給我看,說鹿茸是深山取得的,帶我過去的男女與自稱慈濟的師姊還有當場說該鹿茸已經漲價了,現在一兩要6,000元,帶我過去的男女就表示他們之前就預訂了,不應漲價,應維持一兩2,000元,也請自稱慈濟的師姊賣我一兩2,000元,本來自稱慈濟的師姊叫我買10萬元,我說沒有這麼多錢,自稱慈濟的師姊切好鹿茸泡好之後,就告訴我總價36,500元,自稱慈清的師姊將鹿茸拿進去浸泡,泡好之後自稱是師姊的姪子就抱出一甕酒給我,順便載我回去,我就拿了家裡的現金36,500給自稱是師姊的姪子」等語(詳99年度偵字第439號卷二第279至280頁),就搭訕伊之人為「一個年約4、50歲的女子」,且帶伊至被告黃美雪處者為「男女」,足證搭訕及帶被害人游李秀英前往被告黃美雪處者女子僅有一人。
三、再依被告黃美雪所製作之招攬客人之外場人員、出售鹿茸兩數及客人聯繫電話之紀錄所載(詳警刑偵三字第0991101708號卷第599頁),就附表一編號38記載為「10/22A16農君657653劉阿姨」。
又被告黃美雪於審理中證稱:該次係被告楊吉郎與莊淑芬一起做的,上述記錄之「農君」指楊吉郎及莊淑芬,其均稱「莊淑芬」為「莊淑君」等語(詳本院卷三第19頁)。
從而,足認被害人游李秀英所指之女子,應為被告莊淑芬,至被告黃麗華應未參與該次犯行。
此外亦查無其他證據可資證明被告黃麗華有與被告黃美雪、莊金益、莊淑芬、楊吉雄、楊宗啟、楊添志共同參與附表一編號38之犯行,惟公訴意旨認被告黃麗華此部分犯行與前揭論罪科刑部分,係基於單一行為決意,為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2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第88條,醫師法第2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清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張育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醫師法第28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11條第1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藥事法第82條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行為人 │時間 │被害人 │販售金額│犯罪手法 │已賠償金額(新臺 │
│ │ │ │ │(新臺幣)│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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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莊美雪 │98年7月23日 │周陳綉鳳│100,000 │石阿蘭在博愛醫院見周陳綉鳳│5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行動不便上前搭訕,告知欲前│ │
│ │石阿蘭 │ │ │ │往拿取即有療效藥物,邀約一│ │
│ │王銘興 │ │ │ │同前往,王銘興駕車搭載不詳│ │
│ │楊宗啟 │ │ │ │女子及周陳綉鳳前往宜蘭縣羅│ │
│ │楊添志 │ │ │ │東鎮○○路45號5樓,黃美雪 │ │
│ │ │ │ │ │取出鹿茸表示係為王銘興與石│ │
│ │ │ │ │ │阿蘭所預訂,黃美雪為周陳秀│ │
│ │ │ │ │ │鳳把脈表示病況嚴重,若服用│ │
│ │ │ │ │ │藥材即可痊癒,表示若尋獲野│ │
│ │ │ │ │ │生鹿茸再前往購買藥材,王銘│ │
│ │ │ │ │ │興及石阿蘭見狀搭訕:等候多│ │
│ │ │ │ │ │時始等得該野生鹿茸,周陳綉│ │
│ │ │ │ │ │秀鳳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 │
│ │ │ │ │ │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 │
│ │ │ │ │ │藥酒療效,以100,000元購買 │ │
│ │ │ │ │ │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 │
│ │ │ │ │ │偽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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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美雪 │98年7月31日 │李寶彩 │154,300 │陳梅與廖麗雲在宜蘭縣員山鄉│6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深洲路74巷29號旁竹筍園搭訕│ │
│ │陳梅 │ │ │ │李寶彩,表示以往無法行走經│ │
│ │廖麗雲 │ │ │ │一名醫術高明之慈濟師姐診療│ │
│ │不詳男子 │ │ │ │後痊癒,李寶彩之腰痛腳疼若│ │
│ │楊宗啟 │ │ │ │經該慈濟師姐診療亦可痊癒,│ │
│ │楊添志 │ │ │ │今日預定再度前往拿藥邀約李│ │
│ │ │ │ │ │寶彩前往,不詳男子駕車引導│ │
│ │ │ │ │ │李寶彩前往宜蘭縣羅東鎮天祥│ │
│ │ │ │ │ │路45號5樓,黃美雪觀診李寶 │ │
│ │ │ │ │ │彩臉色後表示骨頭、肝臟及心│ │
│ │ │ │ │ │臟均有問題,服用泡製之鹿茸│ │
│ │ │ │ │ │藥酒即可改善,陳梅及廖麗雲│ │
│ │ │ │ │ │表示欲購買鹿茸,黃美雪旋即│ │
│ │ │ │ │ │取出鹿茸稱為臺灣野生種,極│ │
│ │ │ │ │ │為珍貴,李寶彩因一連串說詞│ │
│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54,│ │
│ │ │ │ │ │3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 │ │
│ │ │ │ │ │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 │
│ │ │ │ │ │載送藥酒返家,李寶彩並於98│ │
│ │ │ │ │ │年8月3日將款項親自交付與黃│ │
│ │ │ │ │ │美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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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黃美雪 │98年8月6日上│章楊美蝦│64,500元│廖麗雲在宜蘭縣宜蘭市南館市│50,000元 │
│ │莊金益 │午 │ │ │場搭訕章楊美蝦詢問病症,表│ │
│ │廖麗雲 │ │ │ │示其母親症狀與章楊美蝦相同│ │
│ │不詳男子 │ │ │ │,服用慈濟師姐之藥方後即可│ │
│ │楊宗啟 │ │ │ │痊癒,該慈濟師姐不輕易為他│ │
│ │楊添志 │ │ │ │人看診,可為章楊美蝦聯繫詢│ │
│ │ │ │ │ │問,後自稱廖麗雲先生之男子│ │
│ │ │ │ │ │駕車搭載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 │
│ │ │ │ │ │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 │ │
│ │ │ │ │ │章楊美蝦把脈、觸診脊椎,表│ │
│ │ │ │ │ │示心臟、腎臟功能不佳,服用│ │
│ │ │ │ │ │其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 │
│ │ │ │ │ │經章楊美蝦表示患有肝癌不能│ │
│ │ │ │ │ │飲酒,黃美雪竟告知以燉煮服│ │
│ │ │ │ │ │用無礙,並取出鹿茸稱為臺灣│ │
│ │ │ │ │ │野生,無處可購極為珍貴,廖│ │
│ │ │ │ │ │麗雲及該男子見狀答腔表示欲│ │
│ │ │ │ │ │再購買、之前已購20餘萬等,│ │
│ │ │ │ │ │章楊美蝦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 │
│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64,500元購│ │
│ │ │ │ │ │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 │ │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載章楊│ │
│ │ │ │ │ │美蝦及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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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黃美雪 │98年8月11日 │林暖 │207,000 │陳梅在宜蘭醫院搭訕林暖,表│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下午 │ │元 │示結識過往為中醫師之醫術高│ │
│ │陳梅 │ │ │ │明之慈濟師姐,其母親服用該│ │
│ │不詳男子 │ │ │ │慈濟師姐藥方後即可行走,今│ │
│ │楊宗啟 │ │ │ │日預計前往拿藥邀約前往,自│ │
│ │楊添志 │ │ │ │稱陳梅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 │ │載林暖前往宜蘭縣羅東鎮天祥│ │
│ │ │ │ │ │路45號5樓,黃美雪為林暖觀 │ │
│ │ │ │ │ │診後表示其肝臟不佳,服用野│ │
│ │ │ │ │ │生鹿茸始具療效,黃美雪旋即│ │
│ │ │ │ │ │取出鹿茸稱為臺灣野生、極為│ │
│ │ │ │ │ │珍貴,林暖因一連串說詞及作│ │
│ │ │ │ │ │為而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 │
│ │ │ │ │ │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207,00│ │
│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 │
│ │ │ │ │ │載林暖及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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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美雪 │98年8月11日 │蔡邱景 │53,000元│石阿蘭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蔡│21,2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邱景詢問病症,獲悉蔡邱景患│ │
│ │石阿蘭 │ │ │ │有糖尿病問題後,表示其婆婆│ │
│ │王銘興 │ │ │ │過往亦有相同病症,服用黃美│ │
│ │楊宗啟 │ │ │ │雪藥方後即痊癒,今日預定再│ │
│ │楊添志 │ │ │ │度前往拿藥邀約前往,王銘興│ │
│ │ │ │ │ │駕車搭載蔡邱景前往宜蘭縣羅│ │
│ │ │ │ │ │東鎮○○路45號5樓,黃美雪 │ │
│ │ │ │ │ │拿出藥酒表示為石阿蘭、王銘│ │
│ │ │ │ │ │興所預定,黃美雪為蔡邱景觀│ │
│ │ │ │ │ │看面相後,表示身體極不佳,│ │
│ │ │ │ │ │需服用祖傳藥方與鹿茸泡製之│ │
│ │ │ │ │ │藥酒即可痊癒,蔡邱景因一連│ │
│ │ │ │ │ │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53,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 │
│ │ │ │ │ │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 │
│ │ │ │ │ │添志搭載蔡邱景及偽藥酒返家│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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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黃美雪 │98年8月12日 │林阿色 │50,000元│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林│2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阿色,表示其婆婆皮膚病症服│ │
│ │廖麗雲 │ │ │ │用鹿茸藥酒即痊癒,邀約林阿│ │
│ │不詳男子 │ │ │ │色前往,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 │
│ │楊宗啟 │ │ │ │詳男子搭載前往宜蘭縣羅東鎮│ │
│ │楊添志 │ │ │ │天祥路45號5樓,黃美雪為林 │ │
│ │ │ │ │ │阿色把脈、觸診脊椎後表示肺│ │
│ │ │ │ │ │癌並未轉移,服用鹿茸藥酒即│ │
│ │ │ │ │ │會痊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 │
│ │ │ │ │ │稱品質極佳,林阿色因一連串│ │
│ │ │ │ │ │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 │
│ │ │ │ │ │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 │
│ │ │ │ │ │5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 │ │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 │
│ │ │ │ │ │志搭載林阿色及偽藥酒返家及│ │
│ │ │ │ │ │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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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美雪 │98年8月12日 │郭簡阿青│174,500 │陳梅在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52,35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搭訕郭簡阿青詢問有何疾病,│ │
│ │陳梅 │ │ │ │經郭簡阿青告知腰痛後,即假│ │
│ │不詳男子 │ │ │ │稱其夫婿自高處跌落,服用黃│ │
│ │楊宗啟 │ │ │ │美雪藥方後即痊癒,今日欲再│ │
│ │楊添志 │ │ │ │度前往拿藥邀約前往,自稱陳│ │
│ │ │ │ │ │梅夫婿之男子駕車搭載陳梅及│ │
│ │ │ │ │ │郭簡阿青前往宜蘭縣羅東鎮天│ │
│ │ │ │ │ │祥路45號5樓,陳梅及自稱陳 │ │
│ │ │ │ │ │梅夫婿之男子請黃美雪為郭簡│ │
│ │ │ │ │ │阿青診治,黃美雪為郭簡阿青│ │
│ │ │ │ │ │把脈後表示肝臟不好、脊椎壓│ │
│ │ │ │ │ │縮,服用祖傳藥材及鹿茸泡製│ │
│ │ │ │ │ │藥酒即可痊癒,陳梅旋即表示│ │
│ │ │ │ │ │今日所預定之鹿茸可以分一部│ │
│ │ │ │ │ │分給郭簡阿青,黃美雪即拿出│ │
│ │ │ │ │ │鹿茸表示為極難尋覓之野生鹿│ │
│ │ │ │ │ │茸,郭簡阿青因一連串說詞及│ │
│ │ │ │ │ │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之│ │
│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以174,50│ │
│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 │ │酒泡製之藥酒,由楊宗啟之人│ │
│ │ │ │ │ │載送藥酒及郭簡阿青返家並收│ │
│ │ │ │ │ │取部分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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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黃美雪 │98年8月13日 │陳美鳳 │60,500元│不詳女子及石阿蘭在羅東博愛│30,000元 │
│ │莊金益 │ │ │ │醫院搭訕陳美鳳,自稱「阿梅│ │
│ │不詳女子 │ │ │ │」之不詳女子表示以往半身不│ │
│ │石阿蘭 │ │ │ │遂乘坐輪椅,服用黃美雪藥酒│ │
│ │王銘興 │ │ │ │後迄今無庸坐輪椅,今日預定│ │
│ │楊宗啟 │ │ │ │前往拿取藥酒,邀約陳美鳳前│ │
│ │楊添志 │ │ │ │往,由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 │
│ │ │ │ │ │及自稱「阿梅」女子引導陳美│ │
│ │ │ │ │ │鳳前往宜蘭縣羅東鎮○○路45│ │
│ │ │ │ │ │號5樓,三人一進門即假稱詢 │ │
│ │ │ │ │ │問預定藥酒是否備妥,並請黃│ │
│ │ │ │ │ │美雪為陳美鳳看診,黃美雪為│ │
│ │ │ │ │ │陳美鳳把脈後稱有高血壓、心│ │
│ │ │ │ │ │臟不佳,黃美雪旋即取出鹿茸│ │
│ │ │ │ │ │表示為野生,現已禁採,引導│ │
│ │ │ │ │ │陳美鳳前往之三人見狀答腔表│ │
│ │ │ │ │ │示已以20餘萬元購妥母親欲服│ │
│ │ │ │ │ │用之藥酒,陳美鳳因一連串說│ │
│ │ │ │ │ │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 │
│ │ │ │ │ │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 │ │
│ │ │ │ │ │6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 │ │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宗│ │
│ │ │ │ │ │啟載送偽藥酒返回陳美鳳住處│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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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黃美雪 │98年8月14日 │蔡京燁 │105,000 │陳梅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蔡京│31,5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燁及其母親、阿姨,獲悉病症│ │
│ │陳梅 │ │ │ │後,陳梅表示其婆婆過往亦有│ │
│ │不詳男子 │ │ │ │相同病症,經服用慈濟師姐藥│ │
│ │楊宗啟 │ │ │ │方後痊癒,邀約一同前往,自│ │
│ │楊添志 │ │ │ │稱陳梅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引│ │
│ │ │ │ │ │導前往宜蘭縣羅東鎮○○路45│ │
│ │ │ │ │ │號5樓,黃美雪為蔡京燁、其 │ │
│ │ │ │ │ │母親及阿姨把脈後表示蔡京燁│ │
│ │ │ │ │ │氣血失調,黃美雪進而取出鹿│ │
│ │ │ │ │ │茸稱為臺灣野生,陳梅及不詳│ │
│ │ │ │ │ │男子見狀答腔過往曾經購買,│ │
│ │ │ │ │ │蔡京燁及其母親因一連串說詞│ │
│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05,│ │
│ │ │ │ │ │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 │ │
│ │ │ │ │ │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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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黃美雪 │98年8月20日 │尤素娥 │295,500 │石阿蘭在宜蘭縣羅東鎮喜互惠│120,0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元 │搭訕尤素娥詢問病症,表示其│ │
│ │石阿蘭 │ │ │ │婆婆過往因中風癱瘓,服用今│ │
│ │王銘興 │ │ │ │日預定莊師姐之藥方後,其婆│ │
│ │楊宗啟 │ │ │ │婆僅需以小柺杖即可行走,預│ │
│ │楊添志 │ │ │ │訂今日前往莊師姐處拿取野生│ │
│ │ │ │ │ │鹿茸邀約前往,王銘興駕車搭│ │
│ │ │ │ │ │載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 │
│ │ │ │ │ │211巷12號,黃美雪為尤素娥 │ │
│ │ │ │ │ │把脈後表示腎臟不佳服用鹿茸│ │
│ │ │ │ │ │藥酒可痊癒,黃美雪並取出鹿│ │
│ │ │ │ │ │茸表示為山上野生,王銘興、│ │
│ │ │ │ │ │石阿蘭答腔表示可撥出部分預│ │
│ │ │ │ │ │定之鹿茸與尤素娥,尤素娥因│ │
│ │ │ │ │ │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以295,500元購買鹿茸、 │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添志載送偽藥酒返家,│ │
│ │ │ │ │ │於98年9月21日提領款項交付 │ │
│ │ │ │ │ │與楊添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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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黃美雪 │98年8月23日 │蔡秀旻 │36,000元│廖麗雲在宜蘭縣羅東鎮金富士│14,4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 │超級市場搭訕蔡秀旻,表示結│ │
│ │廖麗雲 │ │ │ │識醫術極佳之慈濟師姐,其母│ │
│ │不詳男子 │ │ │ │親服用慈濟師姐藥方後,疾病│ │
│ │楊宗啟 │ │ │ │痊癒,今日預定再度前往邀約│ │
│ │楊添志 │ │ │ │蔡秀旻,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 │
│ │ │ │ │ │詳男子駕車帶領前往宜蘭縣冬│ │
│ │ │ │ │ │山鄉○○○路,黃美雪為蔡秀│ │
│ │ │ │ │ │旻把脈稱罹患腎臟、腳力退化│ │
│ │ │ │ │ │等病症,服用其之鹿茸藥酒即│ │
│ │ │ │ │ │可痊癒,黃美雪旋即出示鹿茸│ │
│ │ │ │ │ │稱為臺灣放山野生種,尋覓極│ │
│ │ │ │ │ │久始取得,廖麗雲及不詳男子│ │
│ │ │ │ │ │旋即答腔其母親服用黃美雪之│ │
│ │ │ │ │ │藥方後恢復極佳,蔡秀旻因一│ │
│ │ │ │ │ │連串之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以36,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添志載送偽藥酒返家,於│ │
│ │ │ │ │ │98 年8月24日再度前往收取款│ │
│ │ │ │ │ │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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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黃美雪 │98年8月25日 │鄭萬枝 │300,000 │廖麗雲在博愛醫院乘車處搭訕│12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鄭萬枝及其配偶,表示知悉服│ │
│ │廖麗雲 │ │ │ │用後即可治療無法行走之藥材│ │
│ │不詳男子 │ │ │ │,其母親過往服用後即可行走│ │
│ │楊宗啟 │ │ │ │,今日欲再度前往拿取藥材,│ │
│ │楊添志 │ │ │ │邀約一同前往,不詳男子駕車│ │
│ │ │ │ │ │搭載廖麗雲及鄭萬枝夫妻前往│ │
│ │ │ │ │ │宜蘭縣冬山鄉○○○路211巷1│ │
│ │ │ │ │ │2號,黃美雪向鄭萬枝表示服 │ │
│ │ │ │ │ │用鹿茸藥酒後,鄭萬枝配偶即│ │
│ │ │ │ │ │可再度行走,並摸觸鄭萬枝脊│ │
│ │ │ │ │ │椎後表示患有骨刺,服用鹿茸│ │
│ │ │ │ │ │藥酒亦可治癒,鄭萬枝因一連│ │
│ │ │ │ │ │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30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 │ │
│ │ │ │ │ │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 │
│ │ │ │ │ │楊添志搭載鄭萬枝夫妻及偽藥│ │
│ │ │ │ │ │酒返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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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黃美雪 │98年8月25日 │莊春波 │35,000元│兩名不詳男子在宜蘭縣羅東鎮│15,0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 │公園搭訕莊春波詢問病症,告│ │
│ │不詳男子 │ │ │ │知其父親過往因服用黃美雪之│ │
│ │不詳男子 │ │ │ │藥方而痊癒,邀約前往黃美雪│ │
│ │楊宗啟 │ │ │ │處,兩名不詳男子駕車搭載莊│ │
│ │楊添志 │ │ │ │春波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 │ │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莊春 │ │
│ │ │ │ │ │波把脈後表示心臟不佳,服用│ │
│ │ │ │ │ │其藥方可痊癒,黃美雪旋即取│ │
│ │ │ │ │ │出鹿茸表示為原住民獵取,兩│ │
│ │ │ │ │ │名不詳男子見狀答腔等候該鹿│ │
│ │ │ │ │ │茸極久,因款項不足可撥出部│ │
│ │ │ │ │ │分鹿茸由莊春波承購,莊春波│ │
│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 │ │療效,以35,000元購買鹿茸、│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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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黃美雪 │98年8月31日 │林惠玉 │295,500 │石阿蘭在聖母醫院搭訕林惠玉│12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表示其婆婆患有中風及糖尿│ │
│ │石阿蘭 │ │ │ │病,服用慈濟師姐藥方即痊癒│ │
│ │王銘興 │ │ │ │,另自稱石阿蘭小姑之不詳女│ │
│ │不詳女子 │ │ │ │子隨同表示慈濟師姐藥方極佳│ │
│ │楊宗啟 │ │ │ │,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不│ │
│ │楊添志 │ │ │ │詳女子引導林惠玉前往,黃美│ │
│ │ │ │ │ │雪為林惠玉把脈並回答林惠玉│ │
│ │ │ │ │ │提出之醫學問題後,旋即取出│ │
│ │ │ │ │ │鹿茸表示為石阿蘭所預定、由│ │
│ │ │ │ │ │原住民捕獵等,林惠玉因一連│ │
│ │ │ │ │ │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誤│ │
│ │ │ │ │ │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295,5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宗啟載送藥酒返家並收取│ │
│ │ │ │ │ │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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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黃美雪 │98年9月1日上│邱陳碧梅│124,500 │陳梅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邱陳│50,000元 │
│ │莊金益 │午11時許 │ │元 │碧梅及雷吉富,告知結識醫術│ │
│ │陳梅 │ │ │ │高明之慈濟師姐,其公公服用│ │
│ │不詳男子 │ │ │ │該慈濟師姐藥方後,所罹患之│ │
│ │楊宗啟 │ │ │ │攝護腺及脊椎病症均痊癒,今│ │
│ │楊添志 │ │ │ │日再度預定前往並邀約邱陳碧│ │
│ │ │ │ │ │梅及雷吉富,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 │ │載邱陳碧梅及雷富吉前往宜蘭│ │
│ │ │ │ │ │縣冬山鄉○○○路211巷12號 │ │
│ │ │ │ │ │,黃美雪為邱陳碧梅把脈、觸│ │
│ │ │ │ │ │診脊椎,告知脊椎病症及服用│ │
│ │ │ │ │ │鹿茸藥酒即可痊癒後,取出鹿│ │
│ │ │ │ │ │茸表示為臺灣深山野生、數量│ │
│ │ │ │ │ │極少,陳梅及不詳男子隨即答│ │
│ │ │ │ │ │腔表示該鹿茸品質極佳,亦有│ │
│ │ │ │ │ │購買,黃美雪取出小罈藥酒表│ │
│ │ │ │ │ │示係陳梅預定,邱陳碧梅因一│ │
│ │ │ │ │ │連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以124,500元購買鹿茸、 │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添志搭載邱陳碧梅及雷│ │
│ │ │ │ │ │吉富返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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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黃美雪 │98年9月1日上│雷吉富 │64,400元│陳梅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邱陳│26,000元 │
│ │莊金益 │午11時許 │ │ │碧梅及雷吉富,告知結識醫術│ │
│ │陳梅 │ │ │ │高明之慈濟師姐,其公公服用│ │
│ │不詳男子 │ │ │ │該慈濟師姐藥方後,所罹患之│ │
│ │楊宗啟 │ │ │ │攝護腺及脊椎病症均痊癒,今│ │
│ │楊添志 │ │ │ │日再度預定前往並邀約邱陳碧│ │
│ │ │ │ │ │梅及雷吉富,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 │ │載邱陳碧梅及雷富吉前往宜蘭│ │
│ │ │ │ │ │縣冬山鄉○○○路211巷12號 │ │
│ │ │ │ │ │,黃美雪為雷吉富把脈、觀看│ │
│ │ │ │ │ │面相,告知攝護腺及肝臟均有│ │
│ │ │ │ │ │問題,服用鹿茸藥酒即可痊癒│ │
│ │ │ │ │ │後,取出鹿茸表示為臺灣深山│ │
│ │ │ │ │ │野生、數量極少,陳梅及不詳│ │
│ │ │ │ │ │男子隨即答腔表示該鹿茸品質│ │
│ │ │ │ │ │極佳,可將所預定數量一部分│ │
│ │ │ │ │ │轉與雷吉富,雷吉富因一連串│ │
│ │ │ │ │ │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誤信│ │
│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64,4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 │
│ │ │ │ │ │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 │
│ │ │ │ │ │添志搭載邱陳碧梅及雷吉富返│ │
│ │ │ │ │ │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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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黃美雪 │98年9月7日上│方阿笑 │150,000 │廖麗雲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方│45,000元 │
│ │莊金益 │午 │ │元 │阿笑及其配偶,經方阿笑告知│ │
│ │廖麗雲 │ │ │ │其配偶心臟疾病後,廖麗雲表│ │
│ │不詳男子 │ │ │ │示其母親過往心臟不好,服用│ │
│ │楊宗啟 │ │ │ │黃美雪之藥方即可痊癒,預定│ │
│ │楊添志 │ │ │ │今日再度前往邀約方阿笑,自│ │
│ │ │ │ │ │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 │
│ │ │ │ │ │搭載方阿笑及其配偶前往宜蘭│ │
│ │ │ │ │ │縣冬山鄉○○○路211巷12號 │ │
│ │ │ │ │ │,黃美雪為方阿笑及其配偶把│ │
│ │ │ │ │ │脈後表示方阿笑腳部水腫、方│ │
│ │ │ │ │ │阿笑配偶心臟不佳,服用泡製│ │
│ │ │ │ │ │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 │
│ │ │ │ │ │隨即取出鹿茸,廖麗雲及不詳│ │
│ │ │ │ │ │男子見狀答腔今日係前來拿取│ │
│ │ │ │ │ │預定之藥酒,方阿笑因一連串│ │
│ │ │ │ │ │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 │ │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15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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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黃美雪 │98年9月8日上│楊芳誼 │124,500 │陳梅在榮民醫院宜蘭分院搭訕│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午10時許 │ │元 │楊芳誼,告知結識醫術高明之│ │
│ │陳梅 │ │ │ │退休中醫師即莊師姐,其母親│ │
│ │不詳男子 │ │ │ │服用莊師姐之藥方療效極佳,│ │
│ │楊宗啟 │ │ │ │今日預定前往拿藥,邀約前往│ │
│ │楊添志 │ │ │ │,自稱陳梅先生之不詳男子駕│ │
│ │ │ │ │ │車搭載楊芳誼、楊芳誼之配偶│ │
│ │ │ │ │ │及陳梅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 │
│ │ │ │ │ │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楊 │ │
│ │ │ │ │ │芳誼把脈後表示:眼睛視力不│ │
│ │ │ │ │ │佳、有糖尿病及坐骨神經等病│ │
│ │ │ │ │ │症,需服用其藥方藥酒始得痊│ │
│ │ │ │ │ │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表示│ │
│ │ │ │ │ │為野生,並取出小罈藥酒假稱│ │
│ │ │ │ │ │係陳梅所預定,楊芳誼因一連│ │
│ │ │ │ │ │串說詞及作為,誤信黃美雪醫│ │
│ │ │ │ │ │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24,50│ │
│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搭│ │
│ │ │ │ │ │載楊芳誼、其配偶及偽藥酒返│ │
│ │ │ │ │ │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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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黃美雪 │98年9月8日 │蘇讚鴻 │未遂 │不詳女子在博愛醫院旁超商搭│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 │ │ │訕蘇讚鴻,告以有退休老師之│ │
│ │林蒼卿 │ │ │ │藥方可治癒骨刺疾病,一同邀│ │
│ │不詳女子 │ │ │ │約前往,林蒼卿駕車搭載不詳│ │
│ │楊宗啟 │ │ │ │女子及蘇讚鴻一同前往宜蘭縣│ │
│ │楊添志 │ │ │ │冬山鄉○○○路211巷12號, │ │
│ │ │ │ │ │黃美雪為蘇讚鴻把脈診療,取│ │
│ │ │ │ │ │出鹿茸告以為野生鹿茸,若蘇│ │
│ │ │ │ │ │讚鴻早日服用即無須接受手術│ │
│ │ │ │ │ │,該鹿茸價格為28,000元,蘇│ │
│ │ │ │ │ │讚鴻見狀起疑未購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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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黃美雪 │98年9月8日下│黃梅英 │50,000元│石阿蘭在宜蘭縣羅東鎮喜互惠│15,000元 │
│ │莊金益 │午 │ │ │搭訕黃梅英,經黃梅英詢問何│ │
│ │石阿蘭 │ │ │ │以至宜蘭後,表示其婆婆服用│ │
│ │王銘興 │ │ │ │莊師姐之藥方極具療效,預訂│ │
│ │楊宗啟 │ │ │ │今日前往莊師姐處拿藥邀約前│ │
│ │楊添志 │ │ │ │往,王銘興駕車引導前往,黃│ │
│ │ │ │ │ │美雪為黃梅英把脈後表示貧血│ │
│ │ │ │ │ │、脊椎移位,服用祖傳藥方及│ │
│ │ │ │ │ │鹿茸藥酒可痊癒,黃美雪並取│ │
│ │ │ │ │ │出鹿茸表示為山上野生,王銘│ │
│ │ │ │ │ │興、石阿蘭答腔表示可撥出部│ │
│ │ │ │ │ │分預定之鹿茸與黃梅英,黃梅│ │
│ │ │ │ │ │英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 │
│ │ │ │ │ │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 │
│ │ │ │ │ │酒療效,以50,000元購買鹿茸│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 │ │酒,由楊添志載送藥酒返家,│ │
│ │ │ │ │ │於98年9月21日提領款項交付 │ │
│ │ │ │ │ │與楊添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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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黃美雪 │98年9月9日下│蔡益俊 │299,500 │廖麗雲在宜蘭縣宜蘭市喜互惠│120,000元 │
│ │莊金益 │午 │ │元 │文化店搭訕蔡益俊及其配偶,│ │
│ │廖麗雲 │98年9月10日 │ │ │詢問何以行走不便,假稱其母│ │
│ │不詳男子 │上午 │ │ │親服用黃美雪之藥材後獲得改│ │
│ │楊宗啟 │ │ │ │善,其明日預定再度前往拿取│ │
│ │楊添志 │ │ │ │藥材邀約前往,蔡益俊與其配│ │
│ │ │ │ │ │偶與廖麗雲及自稱廖麗雲夫婿│ │
│ │ │ │ │ │之男子相約翌日上午在宜蘭大│ │
│ │ │ │ │ │學等候,廖麗雲及自稱廖麗雲│ │
│ │ │ │ │ │夫婿之男子搭載蔡益俊及其配│ │
│ │ │ │ │ │偶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 │
│ │ │ │ │ │211號12號,廖麗雲假稱蔡益 │ │
│ │ │ │ │ │俊為其親戚,黃美雪為蔡益俊│ │
│ │ │ │ │ │把脈後表示腎臟不佳、血壓高│ │
│ │ │ │ │ │,並出示鹿茸稱此為極難取得│ │
│ │ │ │ │ │之野生鹿茸,廖麗雲趁勢答腔│ │
│ │ │ │ │ │欲再購買,蔡益俊及其配偶因│ │
│ │ │ │ │ │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而同意購買,楊添志協助泡│ │
│ │ │ │ │ │製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之偽│ │
│ │ │ │ │ │藥酒,由楊添志搭載蔡益俊夫│ │
│ │ │ │ │ │妻返家並收取299,500元。 │ │
├──┼─────┼──────┼────┼────┼─────────────┼────────┤
│22 │黃美雪 │98年9月10日 │陳張阿絨│60,000元│兩名不詳女子在宜蘭市臺灣銀│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上午 │ │(事後退│行附近市場搭訕陳張阿絨,告│ │
│ │不詳女子 │ │ │還) │知今日欲前往拿藥邀約前往,│ │
│ │不詳女子 │ │ │ │不詳男子搭載該兩不詳女子、│ │
│ │不詳男子 │ │ │ │陳張阿絨及陳張阿絨友人前往│ │
│ │楊宗啟 │ │ │ │,黃美雪為陳張阿絨把脈表示│ │
│ │楊添志 │ │ │ │:體虛,需服用鹿茸藥酒即可│ │
│ │ │ │ │ │體健,黃美雪進而出示鹿茸稱│ │
│ │ │ │ │ │此為野生鹿茸,野生鹿茸始具│ │
│ │ │ │ │ │效果,僅可由其處購得,陳張│ │
│ │ │ │ │ │阿絨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而│ │
│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60,000元購│ │
│ │ │ │ │ │買,由不詳男子搭載陳張阿絨│ │
│ │ │ │ │ │及泡製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 │
│ │ │ │ │ │之偽藥酒返家,並收取60,000│ │
│ │ │ │ │ │元,數日後,陳張阿絨經親人│ │
│ │ │ │ │ │責罵而退還並取回60,000元。│ │
├──┼─────┼──────┼────┼────┼─────────────┼────────┤
│23 │黃美雪 │98年9月12日 │郭游秀琴│70,000元│石阿蘭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郭│21,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游秀琴詢問病症,獲悉郭游秀│ │
│ │石阿蘭 │ │ │ │琴有腳部退化、筋骨酸痛問題│ │
│ │王銘興 │ │ │ │後表示其母親過往亦有相同病│ │
│ │楊宗啟 │ │ │ │症,服用黃美雪藥方後即可便│ │
│ │楊添志 │ │ │ │捷行走,今日預定再度前往拿│ │
│ │ │ │ │ │藥邀約前往,王銘興駕車搭載│ │
│ │ │ │ │ │郭游秀琴及石阿蘭前往宜蘭縣│ │
│ │ │ │ │ │冬山鄉○○○路211巷12號, │ │
│ │ │ │ │ │黃美雪為郭游秀琴觀看面相後│ │
│ │ │ │ │ │,表示眼睛不好、腳退化嚴重│ │
│ │ │ │ │ │,需服用其開立之藥方即可痊│ │
│ │ │ │ │ │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稱為│ │
│ │ │ │ │ │野生,石阿蘭、王銘興見狀答│ │
│ │ │ │ │ │腔表示該鹿茸極佳,過往亦曾│ │
│ │ │ │ │ │購買,郭游秀琴因一連串說詞│ │
│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70,0│ │
│ │ │ │ │ │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載│ │
│ │ │ │ │ │送藥酒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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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黃美雪 │98年9月14日 │朱明得 │16餘萬元│不詳女子在博愛醫院搭訕朱明│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上午 │ │ │得,詢問病症後,表示其公公│ │
│ │林蒼卿 │ │ │ │或先生有心臟疾病服用慈濟師│ │
│ │不詳女子 │ │ │ │姐的藥方即痊癒,該慈濟師姐│ │
│ │楊宗啟 │ │ │ │醫術高明,今日預定前往看診│ │
│ │楊添志 │ │ │ │及拿藥,邀約朱明得前往,自│ │
│ │ │ │ │ │稱該女子先生之林蒼卿開車引│ │
│ │ │ │ │ │導前往至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 │ │路,黃美雪為朱明得把脈,表│ │
│ │ │ │ │ │示心臟功能不佳,服用其提供│ │
│ │ │ │ │ │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 │
│ │ │ │ │ │並出示鹿茸稱為臺灣深山野生│ │
│ │ │ │ │ │,數量極微,並取出小罈藥酒│ │
│ │ │ │ │ │表示係林蒼卿及不詳女子所預│ │
│ │ │ │ │ │定,林蒼卿及不詳女子答腔表│ │
│ │ │ │ │ │示等候該鹿茸已久,藥材亦均│ │
│ │ │ │ │ │為高山,極為珍貴,朱明得因│ │
│ │ │ │ │ │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 │
│ │ │ │ │ │誤,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 │
│ │ │ │ │ │藥酒療效,同意以16萬餘元購│ │
│ │ │ │ │ │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 │ │之偽藥酒,由楊添志載送藥酒│ │
│ │ │ │ │ │返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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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黃美雪 │98年9月14日 │吳李秀鳳│105,500 │廖麗雲在羅東鎮○○○路喜互│45,0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元 │惠超市搭訕吳李秀鳳,表示其│ │
│ │廖麗雲 │ │ │ │母親過往坐骨神經疼痛,服用│ │
│ │不詳男子 │ │ │ │黃美雪之藥方即不用接受手術│ │
│ │楊添志 │ │ │ │,預定今日再度前往邀約吳李│ │
│ │楊宗啟 │ │ │ │秀鳳,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 │
│ │ │ │ │ │男子駕車搭載吳李秀鳳前往宜│ │
│ │ │ │ │ │蘭縣冬山鄉○○○路211巷12 │ │
│ │ │ │ │ │號,黃美雪為吳李秀鳳觸診脊│ │
│ │ │ │ │ │椎後表示吳李秀鳳脊椎兩處受│ │
│ │ │ │ │ │傷,服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 │
│ │ │ │ │ │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 │
│ │ │ │ │ │出鹿茸稱為野生,廖麗雲及不│ │
│ │ │ │ │ │詳男子見狀答腔其等候時久始│ │
│ │ │ │ │ │候得野生鹿茸,吳李秀鳳因一│ │
│ │ │ │ │ │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 │ │療效,以105,500元購買鹿茸 │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 │ │酒,翌日由楊添志載送藥酒至│ │
│ │ │ │ │ │吳李秀鳳處並收取款項。 │ │
├──┼─────┼──────┼────┼────┼─────────────┼────────┤
│26 │黃美雪 │98年9月15日 │曾林牡丹│100,000 │廖麗雲在宜蘭縣羅東鎮○○路│45,000元 │
│ │莊金益 │中午 │ │元 │喜互惠超市搭訕曾林牡丹詢問│ │
│ │廖麗雲 │ │ │ │病症後,表示其婆婆過往亦有│ │
│ │不詳男子 │ │ │ │相同病症,服用慈濟師姐開立│ │
│ │楊宗啟 │ │ │ │之藥方痊癒,邀約曾林牡丹前│ │
│ │楊添志 │ │ │ │往,曾林牡丹及其配偶隨同廖│ │
│ │ │ │ │ │麗雲及自稱為廖麗雲先生之不│ │
│ │ │ │ │ │詳男子前往,黃美雪為曾林牡│ │
│ │ │ │ │ │丹把脈後告知左腳不便,需服│ │
│ │ │ │ │ │用鹿茸、藥材泡製之藥酒,黃│ │
│ │ │ │ │ │美雪並取出鹿茸稱為野生,廖│ │
│ │ │ │ │ │麗雲及不詳男子見狀旋即答腔│ │
│ │ │ │ │ │該鹿茸極佳、黃美雪藥方極具│ │
│ │ │ │ │ │療效,曾林牡丹因一連串說詞│ │
│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00,│ │
│ │ │ │ │ │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 │ │
│ │ │ │ │ │米酒泡製之偽藥酒,楊添志載│ │
│ │ │ │ │ │送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27 │黃美雪 │98年9月16日 │張秀鳳 │25,000元│不詳女子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1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張秀鳳表示其先生將前往慈濟│ │
│ │不詳女子 │ │ │ │師姐處拿取坐骨神經藥物,因│ │
│ │不詳男子 │ │ │ │其親戚過往服用療效極佳,邀│ │
│ │楊宗啟 │ │ │ │約張秀鳳前往,自稱該女子先│ │
│ │楊添志 │ │ │ │生之不詳男子駕車搭載前往宜│ │
│ │ │ │ │ │蘭縣冬山鄉○○○路211巷12 │ │
│ │ │ │ │ │號,黃美雪為張秀鳳把脈、觸│ │
│ │ │ │ │ │診脊椎、觀看面相,表示肝臟│ │
│ │ │ │ │ │、心臟及脊椎均有病症,黃美│ │
│ │ │ │ │ │雪旋即取出鹿茸稱為野生、服│ │
│ │ │ │ │ │用其之鹿茸藥酒即可痊癒,張│ │
│ │ │ │ │ │秀鳳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 │
│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藥│ │
│ │ │ │ │ │材療效而以25,000元購買鹿茸│ │
│ │ │ │ │ │及藥材,由楊添志載送鹿茸及│ │
│ │ │ │ │ │藥材返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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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黃美雪 │98年9月21日 │張瓊如 │100,000 │廖麗雲在宜蘭縣羅東鎮喜互惠│40,0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元 │超市搭訕張瓊如,告知將前往│ │
│ │廖麗雲 │ │ │ │接受醫術高明師姐之診治邀約│ │
│ │不詳男子 │ │ │ │前往,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 │
│ │楊宗啟 │ │ │ │男子駕車搭載張瓊如及廖麗雲│ │
│ │楊添志 │ │ │ │至宜蘭縣冬山鄉○○○路211 │ │
│ │ │ │ │ │巷12號,由黃美雪為張瓊如把│ │
│ │ │ │ │ │脈後表示體質虛弱需服用其祖│ │
│ │ │ │ │ │傳藥方泡製鹿茸藥酒即可痊癒│ │
│ │ │ │ │ │,並旋即取出鹿茸稱為野生,│ │
│ │ │ │ │ │張瓊如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 │
│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 │
│ │ │ │ │ │茸藥酒療效,以100,000 元購│ │
│ │ │ │ │ │買藥材、鹿茸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 │ │之偽藥酒,由楊添志搭載張瓊│ │
│ │ │ │ │ │如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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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黃美雪 │98年9月24日 │呂梅子 │100,000 │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呂│5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梅子詢問病症,獲悉呂梅子骨│ │
│ │廖麗雲 │ │ │ │質疏鬆後,表示其母親過往亦│ │
│ │不詳男子 │ │ │ │有相同病症,服用黃美雪之藥│ │
│ │楊宗啟 │ │ │ │方後痊癒,今日預定前往拿藥│ │
│ │楊添志 │ │ │ │,邀約呂梅子一同前往,自稱│ │
│ │ │ │ │ │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搭│ │
│ │ │ │ │ │載呂梅子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 │
│ │ │ │ │ │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 │ │
│ │ │ │ │ │呂梅子把脈後表示身體極多毛│ │
│ │ │ │ │ │病,服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 │
│ │ │ │ │ │藥酒即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 │
│ │ │ │ │ │出鹿茸稱為野生,極其珍貴,│ │
│ │ │ │ │ │廖麗雲及不詳男子見狀答腔亦│ │
│ │ │ │ │ │要購買、以往也購得許多,呂│ │
│ │ │ │ │ │梅子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 │
│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 │
│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00,000元 │ │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 │ │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搭載呂│ │
│ │ │ │ │ │梅子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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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黃美雪 │98年9月26日 │李烏淵 │68,000元│廖麗雲在聖母醫院搭訕李烏淵│68,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詢問有何病症,獲悉李烏淵骨│ │
│ │廖麗雲 │ │ │ │頭酸痛後假稱其母親亦有相同│ │
│ │不詳男子 │ │ │ │病症,服用中藥即痊癒,今日│ │
│ │楊宗啟 │ │ │ │欲前往向該醫術高明慈濟師姐│ │
│ │楊添志 │ │ │ │拿藥邀約一同前往,自稱廖麗│ │
│ │ │ │ │ │雲之先生之男子駕車搭載李烏│ │
│ │ │ │ │ │淵前往,廖麗雲為取李烏淵信│ │
│ │ │ │ │ │任造成黃美雪醫術高明及不輕│ │
│ │ │ │ │ │易看診假象,更向李烏淵表示│ │
│ │ │ │ │ │要李烏淵假扮不詳女子親戚,│ │
│ │ │ │ │ │黃美雪為李烏淵觸診脊椎後表│ │
│ │ │ │ │ │示脊椎症狀嚴重,服用其開立│ │
│ │ │ │ │ │之藥方即可痊癒,並出示鹿茸│ │
│ │ │ │ │ │稱需購買10幾20萬服用始有療│ │
│ │ │ │ │ │效,李烏淵因一連串說詞及作│ │
│ │ │ │ │ │為,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 │
│ │ │ │ │ │酒療效,以68,000元購買鹿茸│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 │ │酒,由楊宗啟搭載李烏淵及偽│ │
│ │ │ │ │ │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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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黃美雪 │98年9月28日 │吳寶珠 │50,000元│不詳女子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15,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吳寶珠詢問病症,獲悉吳寶珠│ │
│ │林蒼卿 │ │ │ │患有糖尿病後表示其婆婆亦有│ │
│ │不詳女子 │ │ │ │相同症狀,結識一位醫術高明│ │
│ │楊宗啟 │ │ │ │師姐,今日預定再度前往邀約│ │
│ │楊添志 │ │ │ │吳寶珠,自稱該女子先生之林│ │
│ │ │ │ │ │蒼卿駕車搭載前往宜蘭縣羅東│ │
│ │ │ │ │ │鎮○○路45號5樓,黃美雪為 │ │
│ │ │ │ │ │吳寶珠把脈後表示肩頸僵硬,│ │
│ │ │ │ │ │服用祖傳藥方即可解除該症狀│ │
│ │ │ │ │ │,黃美雪取出鹿茸表示為埔里│ │
│ │ │ │ │ │原住民獵取,林蒼卿及不詳女│ │
│ │ │ │ │ │子亦收取黃美雪交付之言為其│ │
│ │ │ │ │ │等所預定之藥酒,吳寶珠因一│ │
│ │ │ │ │ │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 │
│ │ │ │ │ │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50,000元購買鹿茸、藥材│ │
│ │ │ │ │ │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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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黃美雪 │98年9月28日 │謝阿惜 │299,500 │不詳女子在羅東博愛醫院搭訕│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下午 │ │元 │謝阿惜詢問病症,表示結識醫│ │
│ │不詳男子 │ │ │ │術高明之慈濟師姐,日常行善│ │
│ │不詳女子 │ │ │ │救世,今日預定前往邀約謝阿│ │
│ │楊宗啟 │ │ │ │惜,自稱該女子先生之不詳男│ │
│ │楊添志 │ │ │ │子駕車搭載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
│ │ │ │ │ │九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 │ │
│ │ │ │ │ │為謝阿惜把脈,表示身體虛弱│ │
│ │ │ │ │ │需服用鹿茸藥酒,黃美雪旋即│ │
│ │ │ │ │ │取出鹿茸稱為野生,不詳男女│ │
│ │ │ │ │ │見狀答腔表示可將預定之鹿茸│ │
│ │ │ │ │ │撥售部分與謝阿惜,謝阿惜因│ │
│ │ │ │ │ │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 │ │療效,以299,500元購買鹿茸 │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 │
│ │ │ │ │ │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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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黃美雪 │98年9月29日 │林陳阿綿│45,000元│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林│2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陳阿綿詢問病症,廖麗雲表示│ │
│ │廖麗雲 │ │ │ │其母親過往與林陳阿綿有相同│ │
│ │不詳男子 │ │ │ │症狀,服用黃美雪之藥方即可│ │
│ │楊宗啟 │ │ │ │痊癒,預定今日再度前往邀約│ │
│ │楊添志 │ │ │ │李陳阿綿,自稱廖麗雲先生之│ │
│ │ │ │ │ │不詳男子駕車引導林陳阿綿前│ │
│ │ │ │ │ │往宜蘭縣冬山鄉○○○路211 │ │
│ │ │ │ │ │巷12號,黃美雪為林陳阿綿把│ │
│ │ │ │ │ │脈、觸診脊椎後表示林陳阿綿│ │
│ │ │ │ │ │脊椎、心臟及筋骨不佳,服用│ │
│ │ │ │ │ │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可│ │
│ │ │ │ │ │痊癒,黃美雪隨即取出鹿茸稱│ │
│ │ │ │ │ │為野生,廖麗雲及不詳男子見│ │
│ │ │ │ │ │狀答腔早已預定鹿茸,林陳阿│ │
│ │ │ │ │ │綿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 │
│ │ │ │ │ │錯誤,誤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 │
│ │ │ │ │ │茸藥酒療效,以45,000元購買│ │
│ │ │ │ │ │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 │
│ │ │ │ │ │偽藥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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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黃美雪 │98年9月29日 │林陳招治│36,500元│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林│2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陳招治詢問病症,獲悉林陳招│ │
│ │廖麗雲 │ │ │ │治心臟疾病後,表示其母親過│ │
│ │不詳男子 │ │ │ │往亦有相同病症,服用黃美雪│ │
│ │楊宗啟 │ │ │ │之藥方後痊癒,今日預定前往│ │
│ │楊添志 │ │ │ │拿藥,邀約林陳招治一同前往│ │
│ │ │ │ │ │,自稱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 │
│ │ │ │ │ │駕車搭載林陳招治前往宜蘭縣│ │
│ │ │ │ │ │冬山鄉○○○路211巷12號, │ │
│ │ │ │ │ │黃美雪為林陳招治把脈後表示│ │
│ │ │ │ │ │心臟、腎臟、脊椎均不佳,服│ │
│ │ │ │ │ │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 │
│ │ │ │ │ │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出鹿茸│ │
│ │ │ │ │ │稱為野生,極其珍貴,廖麗雲│ │
│ │ │ │ │ │及不詳男子答腔要黃美雪取出│ │
│ │ │ │ │ │預定之藥酒,林陳招治因一連│ │
│ │ │ │ │ │串之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 │
│ │ │ │ │ │信黃美雪之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以36,5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添志載送林陳招治及藥酒│ │
│ │ │ │ │ │返家並收取款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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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黃美雪 │98年9月30日 │陳美里 │50,000元│陳梅及廖麗雲在宜蘭縣三星鄉│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下午 │ │(未遂)│雙賢村路旁搭訕陳美里,獲悉│ │
│ │陳梅 │ │ │ │陳美里病症後,表示結識一名│ │
│ │廖麗雲 │ │ │ │可為人把脈之師姐,免費為人│ │
│ │不詳男子 │ │ │ │開立藥方,邀約陳美里一同前│ │
│ │楊宗啟 │ │ │ │往診療,不詳男子駕車搭載陳│ │
│ │楊添志 │ │ │ │美里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 │ │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陳美 │ │
│ │ │ │ │ │里把脈後,表示骨頭受傷、血│ │
│ │ │ │ │ │壓高,服用祖傳藥方即可痊癒│ │
│ │ │ │ │ │,黃美雪旋即取出鹿茸表示為│ │
│ │ │ │ │ │野生、極為難得,陳梅、廖麗│ │
│ │ │ │ │ │雲及不詳男子見狀答腔要黃美│ │
│ │ │ │ │ │雪往後為其保留鹿茸,陳美里│ │
│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 │ │療效,同意以50,000元購買鹿│ │
│ │ │ │ │ │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 │
│ │ │ │ │ │藥酒,由楊添志搭載陳美里及│ │
│ │ │ │ │ │偽藥酒返家,經陳美里兒子拒│ │
│ │ │ │ │ │絕而未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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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黃美雪 │98年10月1日 │陳黃月惠│100,000 │廖麗雲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陳│1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事後│黃月惠,表示結識一位退休之│ │
│ │廖麗雲 │ │ │退還80,0│醫術高明之慈濟師姐,其母親│ │
│ │不詳男子 │ │ │00元) │服用黃美雪之藥方後身體強健│ │
│ │楊宗啟 │ │ │ │邀約陳黃月惠一同前往,自稱│ │
│ │楊添志 │ │ │ │廖麗雲先生之不詳男子駕車引│ │
│ │ │ │ │ │導陳黃月惠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
│ │ │ │ │ │九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 │ │
│ │ │ │ │ │為陳黃月惠把脈、觀診及觸診│ │
│ │ │ │ │ │脊椎後表示身體極多毛病,服│ │
│ │ │ │ │ │用祖傳藥方泡製之鹿茸藥酒即│ │
│ │ │ │ │ │可痊癒,黃美雪隨即取出鹿茸│ │
│ │ │ │ │ │稱為野生,極其珍貴,廖麗雲│ │
│ │ │ │ │ │及不詳男子見狀答腔該鹿茸較│ │
│ │ │ │ │ │之前向黃美雪所購者更佳,陳│ │
│ │ │ │ │ │黃月惠因一連串之說詞及作為│ │
│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00,000元 │ │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 │ │製之偽藥酒。數日後陳黃月惠│ │
│ │ │ │ │ │欲退還藥酒,黃美雪更稱需覓│ │
│ │ │ │ │ │得買主轉賣,嗣以覓得買主惟│ │
│ │ │ │ │ │無法全額轉賣為由僅退還80,0│ │
│ │ │ │ │ │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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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黃美雪 │98年10月22日│張南進 │50,000元│黃麗華、楊吉郎及莊淑芬在博│30,000元 │
│ │莊金益 │ │ │ │愛醫院搭訕張南進,黃麗華假│ │
│ │黃麗華 │ │ │ │稱其夫婿以往肺部均呈現白色│ │
│ │楊吉郎 │ │ │ │,服用鹿茸即痊癒,今日預定│ │
│ │莊淑芬 │ │ │ │前往拿要,邀約一同前往,張│ │
│ │楊宗啟 │ │ │ │南進因此與楊吉郎、黃麗華及│ │
│ │楊添志 │ │ │ │莊淑芬一同前往宜蘭縣冬山鄉│ │
│ │ │ │ │ │九分一路211巷12號,楊吉郎 │ │
│ │ │ │ │ │等三人先向黃美雪表示張南進│ │
│ │ │ │ │ │患有肺氣腫,黃美雪為張南進│ │
│ │ │ │ │ │把脈後表示患有許多疾病,並│ │
│ │ │ │ │ │以醫學名詞造成張南進混淆,│ │
│ │ │ │ │ │楊宗啟取出鹿茸,黃美雪緊接│ │
│ │ │ │ │ │表示該鹿茸係南投原住民至山│ │
│ │ │ │ │ │區獵取之野生鹿茸,服用鹿茸│ │
│ │ │ │ │ │後疾病即可痊癒,黃麗華答腔│ │
│ │ │ │ │ │表示該鹿茸品質極佳,張南進│ │
│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 │ │療效,以60,000元購買鹿茸、│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宗啟搭載張南進返家並│ │
│ │ │ │ │ │收取款項,因張南進僅有50,0│ │
│ │ │ │ │ │00元,經電話聯繫後,黃美雪│ │
│ │ │ │ │ │同意收取50,000元即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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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黃美雪 │98年10月22日│游李秀英│36,500元│莊淑芬在宜蘭醫院附近公車處│3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搭訕游李秀英,獲悉游李秀英│ │
│ │莊淑芬 │ │ │ │因腳痛至院復健後,假稱服用│ │
│ │楊吉郎 │ │ │ │藥酒即可痊癒,楊吉郎駕車搭│ │
│ │楊宗啟 │ │ │ │載莊淑芬及游李秀英前往宜蘭│ │
│ │楊添志 │ │ │ │縣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 │ │
│ │ │ │ │ │號7樓,莊淑芬等二人假稱過 │ │
│ │ │ │ │ │往曾拿取黃美雪藥材與公婆父│ │
│ │ │ │ │ │母服用,均有極佳療效,今日│ │
│ │ │ │ │ │欲再拿取,黃美雪為游李秀英│ │
│ │ │ │ │ │把脈及觸診脊椎,表示脊椎有│ │
│ │ │ │ │ │問題、日後會失明,服用鹿茸│ │
│ │ │ │ │ │藥酒即可痊癒,並出示鹿茸稱│ │
│ │ │ │ │ │由深山取得,莊淑芬等二人即│ │
│ │ │ │ │ │與黃美雪配合演出稱該鹿茸現│ │
│ │ │ │ │ │已漲價為每兩6,000元,但楊 │ │
│ │ │ │ │ │吉郎、莊淑芬係等候已久且係│ │
│ │ │ │ │ │預定,應依以往每兩2,000元 │ │
│ │ │ │ │ │價格出售,亦請黃美雪以每兩│ │
│ │ │ │ │ │2,000元價格出售予游李秀英 │ │
│ │ │ │ │ │,游李秀英因一連串說詞及作│ │
│ │ │ │ │ │為誤信鹿茸療效及黃美雪醫術│ │
│ │ │ │ │ │,以36,500元購買鹿茸、藥材│ │
│ │ │ │ │ │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 │
│ │ │ │ │ │楊添志搭載游李秀英及偽藥酒│ │
│ │ │ │ │ │返家,並收取36,5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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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黃美雪 │98年10月23日│李素華 │40,500元│黃麗華在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2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院搭訕李素華詢問李素華之男│ │
│ │楊吉郎 │ │ │ │友是否中風而行走不便,表示│ │
│ │黃麗華 │ │ │ │其公公因服用鹿茸藥酒而痊癒│ │
│ │楊宗啟 │ │ │ │,今日欲再度前往拿藥及看病│ │
│ │楊添志 │ │ │ │,邀約一同前往,楊吉郎駕車│ │
│ │ │ │ │ │搭載李素華、李素華男友及黃│ │
│ │ │ │ │ │麗華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一│ │
│ │ │ │ │ │路211巷12號,楊吉郎、黃麗 │ │
│ │ │ │ │ │華表示黃美雪常至大陸義診及│ │
│ │ │ │ │ │其等當日為拿取已預定之藥酒│ │
│ │ │ │ │ │而前往,假造黃美雪醫術高明│ │
│ │ │ │ │ │假象,黃美雪為李素華及李素│ │
│ │ │ │ │ │華男友把脈及觸診脊椎處,表│ │
│ │ │ │ │ │示兩人骨頭不好,服用鹿茸即│ │
│ │ │ │ │ │可治癒,並拿出鹿茸表示為野│ │
│ │ │ │ │ │生、極難取得,楊吉郎、黃麗│ │
│ │ │ │ │ │華假稱已向黃美雪購買數十萬│ │
│ │ │ │ │ │元鹿茸藥酒,李素華因一連串│ │
│ │ │ │ │ │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 │
│ │ │ │ │ │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 │
│ │ │ │ │ │40,5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 │ │釀米酒浸泡之偽藥酒,由楊宗│ │
│ │ │ │ │ │啟、楊添志載李素華及其男友│ │
│ │ │ │ │ │返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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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黃美雪 │98年10月29日│陳碧玉 │195,000 │黃麗華於98年10月28日晚間在│8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10時許。│ │元。 │宜蘭縣宜蘭市○○路喜互惠超│ │
│ │楊吉郎 │ │ │ │市見陳碧玉行動不便上前搭訕│ │
│ │黃麗華 │ │ │ │,假稱:其婆婆過往行動不便│ │
│ │楊宗啟 │ │ │ │因服用黃美雪開立之藥方後行│ │
│ │楊添志 │ │ │ │動便捷,邀約陳碧玉前往就醫│ │
│ │ │ │ │ │,陳碧玉與黃麗華、楊吉郎相│ │
│ │ │ │ │ │約翌日前往,黃麗華、楊吉郎│ │
│ │ │ │ │ │於98年10月29日上午8、9時許│ │
│ │ │ │ │ │搭載陳碧玉前往,抵達該處後│ │
│ │ │ │ │ │,黃麗華、楊吉郎即假稱其母│ │
│ │ │ │ │ │親先前服用黃美雪開立泡製之│ │
│ │ │ │ │ │鹿茸藥酒後行動便捷、黃美雪│ │
│ │ │ │ │ │使用係高山野生鹿茸及祖傳藥│ │
│ │ │ │ │ │方,成效驚人等,黃美雪即為│ │
│ │ │ │ │ │陳碧玉把脈、看診後稱其脊椎│ │
│ │ │ │ │ │不好,服用鹿茸藥酒可以治療│ │
│ │ │ │ │ │,陳碧玉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 │
│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95,000元 │ │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 │ │製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載陳│ │
│ │ │ │ │ │碧玉及藥酒返家,並收取195,│ │
│ │ │ │ │ │000元。 │ │
├──┼─────┼──────┼────┼────┼─────────────┼────────┤
│41 │黃美雪 │98年11月3日 │林寶猜 │104,500 │黃麗華在綠九市場附近醫院搭│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 │ │元(事後│訕林寶猜,告以其婆婆服用某│ │
│ │楊吉郎 │ │ │退還) │一帖藥物後走路即不會駝背,│ │
│ │黃麗華 │ │ │ │今日欲再度前往購買,邀約一│ │
│ │楊宗啟 │ │ │ │同前往,楊吉郎駕車搭載黃麗│ │
│ │楊添志 │ │ │ │華及林寶猜一同前往宜蘭縣冬│ │
│ │ │ │ │ │山鄉○○○路211巷12號,黃 │ │
│ │ │ │ │ │美雪先取出泡製藥酒交付與楊│ │
│ │ │ │ │ │吉郎,黃美雪為林寶猜把脈診│ │
│ │ │ │ │ │療告以心臟、脊椎不佳、高血│ │
│ │ │ │ │ │壓,服用該帖中藥泡製之藥酒│ │
│ │ │ │ │ │即可痊癒,林寶猜因一連串說│ │
│ │ │ │ │ │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 │
│ │ │ │ │ │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10│ │
│ │ │ │ │ │4,5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 │ │
│ │ │ │ │ │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42 │黃美雪 │98年11月9日 │林劉彩雲│160,000 │莊淑芬在聖母醫院搭訕林劉彩│6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雲稱西醫藥物無助林劉彩雲疾│ │
│ │莊淑芬 │ │ │ │病,今日欲前往尋訪有極佳療│ │
│ │李鴻章 │ │ │ │效藥物之師姐處,邀約一同前│ │
│ │楊宗啟 │ │ │ │往,李鴻章駕車搭載莊淑芬及│ │
│ │楊添志 │ │ │ │林劉彩雲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 │
│ │ │ │ │ │分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觸 │ │
│ │ │ │ │ │摸林劉彩雲脊椎後表示脊椎有│ │
│ │ │ │ │ │問提,並拿出鹿茸一支,莊淑│ │
│ │ │ │ │ │芬旋即表示服用鹿茸即可痊癒│ │
│ │ │ │ │ │並作態購買一小罐,林劉彩雲│ │
│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 │
│ │ │ │ │ │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 │
│ │ │ │ │ │酒療效,以160,000元購買鹿 │ │
│ │ │ │ │ │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 │
│ │ │ │ │ │藥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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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黃美雪 │98年11月11日│游碧蓮 │60,000元│石阿蘭在四結福德廟搭訕游碧│30,0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 │蓮詢問何事哭泣,表示其婆婆│ │
│ │石阿蘭 │ │ │ │服用鹿茸藥酒療效極佳、為其│ │
│ │王銘興 │ │ │ │婆婆診治之莊師姐不輕易為人│ │
│ │楊宗啟 │ │ │ │診療,邀約游碧蓮一同前往,│ │
│ │楊添志 │ │ │ │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游碧│ │
│ │ │ │ │ │蓮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 │
│ │ │ │ │ │211巷12號,黃美雪為游碧蓮 │ │
│ │ │ │ │ │把脈及觸摸脊椎後表示脊椎曾│ │
│ │ │ │ │ │受傷,拿出鹿茸稱係原住民所│ │
│ │ │ │ │ │獵取之野生品種效果極佳,服│ │
│ │ │ │ │ │用鹿茸藥酒即可痊癒,游碧蓮│ │
│ │ │ │ │ │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 │
│ │ │ │ │ │療效,以60,000元購買鹿茸、│ │
│ │ │ │ │ │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宗啟搭載游碧蓮及藥酒│ │
│ │ │ │ │ │返家,並收取60,000元。 │ │
├──┼─────┼──────┼────┼────┼─────────────┼────────┤
│44 │黃美雪 │98年11月13或│陳金純 │20,000元│黃麗華在博愛醫院搭訕陳金純│12,000元 │
│ │莊金益 │14日 │ │ │告以其婆婆服用鹿茸藥酒後行│ │
│ │黃麗華 │ │ │ │走便捷,今日欲再度前往拿取│ │
│ │楊吉郎 │ │ │ │藥酒,邀約一同前往宜蘭縣羅│ │
│ │楊宗啟 │ │ │ │東鎮○○路45號5樓,楊吉郎 │ │
│ │楊添志 │ │ │ │駕車搭載黃麗華、陳金純前往│ │
│ │ │ │ │ │,黃麗華向黃美雪假稱欲拿取│ │
│ │ │ │ │ │約定好之鹿茸,黃美雪為陳金│ │
│ │ │ │ │ │純把脈診療告以需服用鹿茸藥│ │
│ │ │ │ │ │酒始會痊癒,陳金純因此陷於│ │
│ │ │ │ │ │錯誤以2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 │ │ │由楊宗啟載送偽藥酒與陳金純│ │
│ │ │ │ │ │。 │ │
├──┼─────┼──────┼────┼────┼─────────────┼────────┤
│45 │黃美雪 │98年11月16日│劉菊江 │299,500 │黃麗華在員山醫院宜蘭門診部│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門搭訕劉菊江詢問何以就醫,│ │
│ │楊吉郎 │ │ │ │劉菊江回應因血壓高及膝蓋退│ │
│ │黃麗華 │ │ │ │化後,黃麗華表示其婆婆服用│ │
│ │楊宗啟 │ │ │ │慈濟師姐之藥酒後即痊癒,今│ │
│ │楊添志 │ │ │ │日欲再度前往拿取,邀約一同│ │
│ │ │ │ │ │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21│ │
│ │ │ │ │ │1巷12號,楊吉郎駕車搭載黃 │ │
│ │ │ │ │ │麗華、劉菊江前往,黃美雪見│ │
│ │ │ │ │ │其等到場假稱詢問楊吉郎、黃│ │
│ │ │ │ │ │麗華關於其婆婆痊癒狀況後,│ │
│ │ │ │ │ │黃美雪為劉菊江把脈,表示因│ │
│ │ │ │ │ │更年期未調理以致染疾,以祖│ │
│ │ │ │ │ │傳藥方搭配鹿茸泡酒食用即可│ │
│ │ │ │ │ │痊癒,黃美雪進而拿出鹿茸表│ │
│ │ │ │ │ │示係由原住民在山上獵取、取│ │
│ │ │ │ │ │得不易等,楊吉郎、黃麗華見│ │
│ │ │ │ │ │狀答腔表示該鹿茸確實極佳,│ │
│ │ │ │ │ │劉菊江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 │
│ │ │ │ │ │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 │
│ │ │ │ │ │茸藥酒療效,以299,500元購 │ │
│ │ │ │ │ │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 │ │之偽藥酒,由楊宗啟搭載劉菊│ │
│ │ │ │ │ │江及偽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46 │黃美雪 │98年11月20日│林賴阿吉│50,000元│莊淑芬在聖母醫院搭訕林賴阿│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 │ │ │吉假稱其疾病受今日前往就診│ │
│ │莊淑芬 │ │ │ │之師姐成功治癒,邀約一同前│ │
│ │李鴻章 │ │ │ │往,李鴻章搭載莊淑芬及林賴│ │
│ │楊宗啟 │ │ │ │阿吉一同前往,黃美雪為林賴│ │
│ │楊添志 │ │ │ │阿吉把脈診療,告知脊椎種大│ │
│ │ │ │ │ │、有瘤,服用鹿茸、中藥泡製│ │
│ │ │ │ │ │之藥酒即會痊癒,林賴阿吉因│ │
│ │ │ │ │ │一連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以5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 │
├──┼─────┼──────┼────┼────┼─────────────┼────────┤
│47 │黃美雪 │98年11月24日│吳簡含少│14,000元│黃麗華在陽明醫院外見吳簡含│1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少行走不便搭訕詢問,聽聞吳│ │
│ │黃麗華 │ │ │ │簡含少表示腳部發炎及退化,│ │
│ │楊吉郎 │ │ │ │醫師告知需開刀後,黃麗華表│ │
│ │楊宗啟 │ │ │ │示莊小姐有極佳療效藥物邀約│ │
│ │楊添志 │ │ │ │一同前往,楊吉郎駕車搭載黃│ │
│ │ │ │ │ │麗華及吳簡含少前往宜蘭縣冬│ │
│ │ │ │ │ │山鄉○○○路211巷12號,楊 │ │
│ │ │ │ │ │吉郎亦表示其母親服用鹿茸藥│ │
│ │ │ │ │ │酒後行動便捷,楊吉郎向黃美│ │
│ │ │ │ │ │雪表示請其為吳簡含少檢視診│ │
│ │ │ │ │ │療,黃美雪為吳簡含少把脈後│ │
│ │ │ │ │ │表示:心、肝及脊椎均不佳,│ │
│ │ │ │ │ │服用藥酒後即可痊癒,並拿出│ │
│ │ │ │ │ │一支鹿茸表示該鹿茸極佳、極│ │
│ │ │ │ │ │適宜泡製藥酒,楊吉郎見狀答│ │
│ │ │ │ │ │腔請黃美雪勿漲價出售予吳簡│ │
│ │ │ │ │ │含少,吳簡含少因一連串說詞│ │
│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 │
│ │ │ │ │ │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而同意購│ │
│ │ │ │ │ │買,黃美雪進入泡製鹿茸、藥│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之偽藥酒完畢表│ │
│ │ │ │ │ │示需價6萬多元,楊添志搭載 │ │
│ │ │ │ │ │吳簡含少及鹿茸藥酒返家後,│ │
│ │ │ │ │ │因吳簡含少僅有1萬餘元,經 │ │
│ │ │ │ │ │過通話後,黃美雪同意以14,0│ │
│ │ │ │ │ │00元出售該甕偽藥酒。 │ │
├──┼─────┼──────┼────┼────┼─────────────┼────────┤
│48 │黃美雪 │98年11月25日│廖坤喜 │300,000 │石阿蘭在羅東聖母醫院搭訕廖│50,000元 │
│ │莊金益 │下午 │ │元(事後│坤喜配偶,表示結識醫術高明│ │
│ │石阿蘭 │ │ │退還200,│醫師,其親戚過往因肺部疾病│ │
│ │王銘興 │ │ │000元) │前往診療即痊癒邀約前往,王│ │
│ │楊宗啟 │ │ │ │銘興駕車搭載廖坤喜及其配偶│ │
│ │楊添志 │ │ │ │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21│ │
│ │ │ │ │ │1巷12號,黃美雪為廖坤喜配 │ │
│ │ │ │ │ │偶把脈,表示肺部及心臟不佳│ │
│ │ │ │ │ │,需服用其開立之藥方即可痊│ │
│ │ │ │ │ │癒,黃美雪進而取出鹿茸稱品│ │
│ │ │ │ │ │質極佳,石阿蘭、王銘興見狀│ │
│ │ │ │ │ │答腔表示該鹿茸極佳,極難獲│ │
│ │ │ │ │ │得,其等今日亦欲再購買,廖│ │
│ │ │ │ │ │坤喜及其配偶因一連串說詞及│ │
│ │ │ │ │ │作為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 │
│ │ │ │ │ │術及鹿茸藥酒療效,以300,00│ │
│ │ │ │ │ │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 │ │
│ │ │ │ │ │酒泡製之偽藥酒。 │ │
├──┼─────┼──────┼────┼────┼─────────────┼────────┤
│49 │黃美雪 │98年11月30日│盧陳秀純│未遂 │不詳女子在綠九市場搭訕盧陳│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上午。 │ │ │秀純,告知其婆婆服用羅東祖│ │
│ │不詳女子 │ │ │ │傳藥方後即有成效,邀約一同│ │
│ │不詳男子 │ │ │ │前往,另不詳男子與該女子載│ │
│ │楊宗啟 │ │ │ │其一同前往,黃美雪取出一對│ │
│ │楊添志 │ │ │ │鹿茸,該男子旋即表示該鹿茸│ │
│ │ │ │ │ │為極佳野生鹿茸,黃美雪為盧│ │
│ │ │ │ │ │陳秀純把脈看診表示脊椎不佳│ │
│ │ │ │ │ │,其藥材有極佳療效,該男子│ │
│ │ │ │ │ │詢問願否購買,盧陳秀純因此│ │
│ │ │ │ │ │陷於錯誤撥打電話與其夫婿詢│ │
│ │ │ │ │ │問購買事宜,經其夫婿表示為│ │
│ │ │ │ │ │詐騙後而未購買。 │ │
├──┼─────┼──────┼────┼────┼─────────────┼────────┤
│50 │黃美雪 │98年11月某日│許碧子 │24,000元│不詳女子在聖母醫院搭訕許碧│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 │ │ │子告知其婆婆服用其今日欲去│ │
│ │不詳女子 │ │ │ │拿取之藥物後,糖尿病及痊癒│ │
│ │不詳男子 │ │ │ │,邀約一同前往,不詳男子搭│ │
│ │楊宗啟 │ │ │ │載不詳女子及許碧子一同前往│ │
│ │楊添志 │ │ │ │,黃美雪為許碧子把脈診療,│ │
│ │ │ │ │ │告知許碧子糖尿病、高血壓,│ │
│ │ │ │ │ │服用以鹿茸、中藥泡製之藥酒│ │
│ │ │ │ │ │即會痊癒,許碧子因此陷於錯│ │
│ │ │ │ │ │誤,以24,000元購買切好的鹿│ │
│ │ │ │ │ │茸及中藥。 │ │
├──┼─────┼──────┼────┼────┼─────────────┼────────┤
│51 │黃美雪 │98年12月16日│林黃素麗│36,500元│莊淑芬在宜蘭醫院搭訕林黃素│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上午 │ │ │麗,詢問是否行走不便,假稱│ │
│ │莊淑芬 │ │ │ │其母親先前無法下跪,服用藥│ │
│ │李鴻章 │ │ │ │酒後即可順利下跪,今日預定│ │
│ │楊宗啟 │ │ │ │再度前往拿取藥,邀約一同前│ │
│ │楊添志 │ │ │ │往,李鴻章搭載莊淑芬及林黃│ │
│ │ │ │ │ │素麗一同前往宜蘭縣宜蘭市東│ │
│ │ │ │ │ │港路校舍巷46之9號7樓,莊淑│ │
│ │ │ │ │ │芬假稱要拿取預定之4、5萬元│ │
│ │ │ │ │ │之藥酒,黃美雪觸診林黃素麗│ │
│ │ │ │ │ │脊椎,表示脊椎不佳,服用其│ │
│ │ │ │ │ │藥酒後即可行走而不需開刀,│ │
│ │ │ │ │ │並出示鹿茸稱該鹿茸極佳,服│ │
│ │ │ │ │ │用該鹿茸浸泡之藥酒後,林黃│ │
│ │ │ │ │ │素麗即可行走便捷,需價56,0│ │
│ │ │ │ │ │00元,林黃素麗因一連串說詞│ │
│ │ │ │ │ │及作為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 │
│ │ │ │ │ │惟因無足夠款項,莊淑芬見狀│ │
│ │ │ │ │ │答腔請黃美雪降價計算,繼續│ │
│ │ │ │ │ │騙取林黃素麗之信任,黃美雪│ │
│ │ │ │ │ │同意以36,000元出售,隔日下│ │
│ │ │ │ │ │午黃美雪獲悉林黃素麗已備妥│ │
│ │ │ │ │ │款項,由楊添志於98年12月18│ │
│ │ │ │ │ │日下午2點許載送鹿茸、藥材 │ │
│ │ │ │ │ │及私釀米酒浸泡之偽藥酒至林│ │
│ │ │ │ │ │黃素麗住處,並收取36,500元│ │
│ │ │ │ │ │。 │ │
├──┼─────┼──────┼────┼────┼─────────────┼────────┤
│52 │黃美雪 │98年12月19日│鍾素卿 │50,000元│石阿蘭在聖母醫院搭訕鍾素卿│3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 │告以其母親服用中藥後原患有│ │
│ │石阿蘭 │ │ │ │糖尿病之病體痊癒,可四處旅│ │
│ │王銘興 │ │ │ │遊,今日欲前往拿取相約之中│ │
│ │楊宗啟 │ │ │ │藥,王銘興駕車搭載石阿蘭、│ │
│ │楊添志 │ │ │ │鍾素卿前往宜蘭縣冬山鄉九分│ │
│ │ │ │ │ │一路211巷12號,黃美雪為鍾 │ │
│ │ │ │ │ │素卿把脈診療,石阿蘭表示黃│ │
│ │ │ │ │ │美雪有一帖泡用米酒後對於糖│ │
│ │ │ │ │ │尿病及脊椎問題療效極佳之中│ │
│ │ │ │ │ │藥,黃美雪更拿出鹿茸表示為│ │
│ │ │ │ │ │極佳的野生鹿茸,王銘興表示│ │
│ │ │ │ │ │該鹿茸品質極佳,鍾素卿因一│ │
│ │ │ │ │ │連串說詞及作為而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 │
│ │ │ │ │ │效,以50,000元購買鹿茸、藥│ │
│ │ │ │ │ │材及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由│ │
│ │ │ │ │ │楊宗啟於98年12月22日上午載│ │
│ │ │ │ │ │送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製│ │
│ │ │ │ │ │之藥酒與鍾素卿。 │ │
├──┼─────┼──────┼────┼────┼─────────────┼────────┤
│53 │黃美雪 │98年12月22日│李賜福 │100,000 │林蒼卿在員山榮民醫院宜蘭門│40,000元 │
│ │莊金益 │上午 │ │元 │診處搭訕李賜福詢問有何疾病│ │
│ │林蒼卿 │ │ │ │,經李賜福告知係腳部及骨頭│ │
│ │楊明玲 │ │ │ │問題後,林蒼卿旋即表示有一│ │
│ │楊宗啟 │ │ │ │位慈濟師姐有草藥可為人診治│ │
│ │楊添志 │ │ │ │,由林蒼卿及楊明玲導引李賜│ │
│ │ │ │ │ │福前往宜蘭縣宜蘭市○○路校│ │
│ │ │ │ │ │舍巷46之9號7樓,黃美雪帶領│ │
│ │ │ │ │ │上樓後為李賜福把脈表示骨頭│ │
│ │ │ │ │ │不好,需服用鹿茸藥酒始能好│ │
│ │ │ │ │ │,該鹿茸為極難得之野生鹿茸│ │
│ │ │ │ │ │,李賜福因一連串說詞及作為│ │
│ │ │ │ │ │陷於錯誤,誤信黃美雪醫術及│ │
│ │ │ │ │ │鹿茸藥酒療效,以100,000元 │ │
│ │ │ │ │ │購買鹿茸、藥材及私釀米酒泡│ │
│ │ │ │ │ │製之偽藥酒,由楊添志載藥酒│ │
│ │ │ │ │ │返家並收取100,000元。 │ │
├──┼─────┼──────┼────┼────┼─────────────┼────────┤
│54 │黃美雪 │98年12月24日│李張雲 │未遂 │石阿蘭在宜蘭醫院搭訕李張雲│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上午 │ │ │,告以欲該其前往就診治療行│ │
│ │王銘興 │ │ │ │走不便之問題,王銘興駕車搭│ │
│ │石阿蘭 │ │ │ │載石阿蘭及李張雲前往宜蘭縣│ │
│ │楊宗啟 │ │ │ │宜蘭市○○路校舍巷46之9號 │ │
│ │楊添志 │ │ │ │7樓,黃美雪旋即拿出藥酒, │ │
│ │ │ │ │ │王銘興見狀表示已等候多時,│ │
│ │ │ │ │ │黃美雪為李張雲把脈、摸骨診│ │
│ │ │ │ │ │療,表示脊椎不佳,黃美雪表│ │
│ │ │ │ │ │示藥材及鹿茸均為野生,服用│ │
│ │ │ │ │ │其交付之藥材即會痊癒,開價│ │
│ │ │ │ │ │64,000元,李張雲陷於錯誤,│ │
│ │ │ │ │ │因李姵儀來電阻止而未遂。 │ │
├──┼─────┼──────┼────┼────┼─────────────┼────────┤
│55 │黃美雪 │99年1月1日上│陳碧芳 │36,000元│楊明玲及林蒼卿在聖母醫院搭│無任何賠償 │
│ │莊金益 │午 │林阿緞 │ │訕陳碧芳及林阿緞,獲悉因陳│ │
│ │林蒼卿 │ │ │ │碧芳脊椎酸痛就診後,表示服│ │
│ │楊明玲 │ │ │ │用中藥始有療效,均係服用中│ │
│ │楊宗啟 │ │ │ │藥獲得痊癒邀約前往,林蒼卿│ │
│ │楊添志 │ │ │ │搭載楊明玲及陳碧芳、林阿緞│ │
│ │ │ │ │ │前往宜蘭縣冬山鄉○○○路21│ │
│ │ │ │ │ │1巷12號,黃美雪為陳碧芳把 │ │
│ │ │ │ │ │脈、為林阿緞觸診脊椎,表示│ │
│ │ │ │ │ │兩人脊椎均已損壞,服用鹿茸│ │
│ │ │ │ │ │藥酒即可痊癒,林蒼卿、楊明│ │
│ │ │ │ │ │玲亦佯裝購買一罐藥酒欲攜回│ │
│ │ │ │ │ │與其父母食用及稱該藥酒極具│ │
│ │ │ │ │ │療效,黃美雪進而出示鹿茸表│ │
│ │ │ │ │ │示極難購得、該鹿茸藥酒極具│ │
│ │ │ │ │ │療效,陳碧芳、林阿緞因一連│ │
│ │ │ │ │ │串說詞及作為陷於錯誤,誤信│ │
│ │ │ │ │ │黃美雪醫術及鹿茸藥酒療效,│ │
│ │ │ │ │ │以36,000元購買鹿茸、藥材及│ │
│ │ │ │ │ │私釀米酒泡製之偽藥酒,由楊│ │
│ │ │ │ │ │添志搭載陳碧芳、林阿緞及偽│ │
│ │ │ │ │ │藥酒返家,並收取款項。 │ │
└──┴─────┴──────┴────┴────┴─────────────┴────────┘
附表二:
┌────────────────────────────┐
│檢體名稱:編號8-1-a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塑膠包裝,外貼有〝中藥材A〞字樣的標籤,內含 │
│ 多種藥材飲片 │
│鑑 別 檢出當歸、西洋參、白芍、麥門冬、人參、桂枝、│
│ 杜仲、黃耆、黨參、枸杞子、懷牛膝、味牛膝、玉│
│ 竹、菟絲子、白朮、地黃、炙甘草、茯苓、山藥、│
│ 川芎、桂皮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1-b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塑膠包裝,外貼有〝中藥材B〞字樣的標籤,內含 │
│ 多種藥材飲片 │
│鑑 別 檢出桑枝、大葉骨碎補、丁公藤、雞血藤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1-c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塑膠包裝,外無標籤,內含多種藥材飲片 │
│鑑 別 檢出當歸、西洋參、白芍、麥門冬、人參、桂枝、│
│ 杜仲、黃耆、黨參、枸杞子、懷牛膝、味牛膝、玉│
│ 竹、菟絲子、白朮、地黃、炙甘草、茯苓、山藥、│
│ 川芎、桂皮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1-d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塑膠包裝,外無標籤,內含多種藥材飲片 │
│鑑 別 檢出桑枝、大葉骨碎補、丁公藤、雞血藤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2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林賴阿吉〞字樣的標│
│ 籤,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
│鑑 別 檢出人參、山藥、丁公藤、當歸、雞血藤、川芎、│
│ 玉竹、白芍、大葉骨碎補、香加皮、黨參、鹿茸、│
│ 麥門冬、杜仲、桂枝、茯苓、味牛膝、大棗、地黃│
│ 、菟絲子、枸杞子、白朮、桑枝、桂皮、懷牛膝、│
│ 西洋參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3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2〞字樣的標籤,內含多種 │
│ 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
│鑑 別 檢出人參、當歸、雞血藤、枸杞子、白朮、鹿茸、│
│ 桑枝、桂枝、杜仲、茯苓、菟絲子、味牛膝、黃耆│
│ 、桂皮、山藥、地黃、丁公藤、大葉骨碎補、麥門│
│ 冬、白芍、懷牛膝、大棗、黨參及川芎 │
├────────────────────────────┤
│檢體名稱:編號8-4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許碧子〞字樣的標籤│
│ ,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
│鑑 別 檢出人參、甘草、菟絲子、桂枝、枸杞子、黨參、│
│ 地黃、杜仲、麥門冬、桑枝、丁公藤、桂皮、山藥│
│ 、雞血藤、川芎、西洋參、大葉骨碎補、白朮、大│
│ 棗、茯苓、鹿茸、黃耆、白芍、懷牛膝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5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塑膠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鄭萬枝〞字樣的標籤│
│ ,內未含藥材之褐色液 │
├────────────────────────────┤
│檢體名稱:編號8-6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塑膠瓶裝,瓶外貼有〝嫌疑人〞字樣的標籤,內含│
│ 鹿茸藥材飲片之紅褐色液 │
│鑑 別 檢出鹿茸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7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鍾素卿〞字樣的標籤│
│ ,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
│鑑 別 檢出杜仲、人參、鹿茸、雞血藤、茯苓、大棗、黃│
│ 耆、丁公藤、大葉骨碎補、枸杞子、川芎、黨參、│
│ 菟絲子、桂枝、山藥、桑枝、麥門冬、桂皮、味牛│
│ 膝、玉竹等藥材 │
├────────────────────────────┤
│檢體名稱:編號8-8 │
│檢驗項目 檢驗結果 │
│外 觀 玻璃瓶裝,瓶外貼有〝被害人陳碧玉〞字樣的標籤│
│ ,內含多種藥材飲片之褐色液 │
│鑑 別 檢出人參、鹿茸、玉竹、桂皮、杜仲、桂枝、川芎│
│ 、菟絲子、味牛膝、茯苓、桑枝、黨參、大棗、地│
│ 黃、黃耆、大葉骨碎補、山藥、雞血藤、麥門冬、│
│ 枸杞子、黨參、白芍、丁公藤、白朮、甘草、懷牛│
│ 膝等藥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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