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150號
債 權 人 進發機電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乾榮
債 務 人 寧文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係債權人聘僱之外籍勞工,外籍勞工為保證其在臺期間不會逃跑,曾簽立切結書保證如有逃跑情事,將負責賠償公司及仲介之損失,詎債務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一日逃跑,已被警查獲,現關押於內政部宜蘭收容所,依切結書約定債務人應賠償如第一項所示款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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