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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11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務 人 田思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零陸元,及及其中新台陸仟伍佰柒拾元自民國一○○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零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7年09月0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8.98計算之利息及百分之1.02計算之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至100年02月05日結帳日止共積欠7,006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本金6,570元自民國100年02月06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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