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0,司促,1282,20110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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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礁溪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李竹村
代 理 人 張坤旺
債 務 人 謝倉金
莊閃
謝婉瑜

一、⑴債務人謝倉金、謝婉瑜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零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謝倉金、莊閃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參萬壹仟零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零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倉金於91年7月22日邀同債務人謝婉瑜為連帶保證人,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又於94年4月8日邀同債務人莊閃為連帶保證人,並立有借據乙紙為憑,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

惟債務人均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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