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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駱曉吟
張開耀
一、債務人駱曉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陸仟玖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張開耀、駱曉吟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駱曉吟於民國93年12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佰捌拾肆萬元整,利率約定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875%機動按月計付。
(三)相對人駱曉吟於民國93年12月20日邀張開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壹拾陸萬元整借款,利率約定依基準利率加碼年率0.93%機動按月計付。
(四)上開借款均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未按期履行時,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限利益外,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按原訂利率之一成,逾期六個月以上則按原訂利率之二成計算違約金。
債務人至民國100年1月20日尚積欠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如附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表
100年度司促字第1360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駱曉吟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08% │
│ │138690│ │月20日起 │ │ │
│ │6元 │ │ │ │ │
├──┼───┼─────┼──────┼──────┼───────┤
│ 2 │新臺幣│張開耀、駱│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4.07% │
│ │25163 │曉吟 │月2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臺幣│駱曉吟 │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38690│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6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2 │新臺幣│張開耀、駱│自民國100年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163 │曉吟 │月2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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