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0,司促,1398,2011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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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3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黃筱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玖萬肆仟捌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付壹仟元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黃筱珊於民國99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2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5月0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0%計付。

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借款手續費以每一個月一期,每期手續費為實際核貸金額百分之一點六,自撥款日起分60期計收。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手續費時,除仍按約定手續費計付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 00元計付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民國100年01月08日止之應繳本金及費用外,其餘部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0,664元整,及自民國100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04 年5月08日止之58期手續費新臺幣204,160元整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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