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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債 權 人 徐宏賢
債 務 人 顏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載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向債權人借款,並交付支票由債權人收執,詎料屆期該支票竟遭退票,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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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1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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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日 │ 金 額 │提示日 即 利 息 起算日│ 支 票 號 碼 │
│號│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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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年2月25日 │300,000元 │100年2月25日 │HW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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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0年2月28日 │400,000元 │100年3月1日 │CA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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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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