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47號
債 權 人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債 務 人 陳盈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叁萬叁仟捌佰叁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捌萬柒仟伍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參佰元之逾期滯納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列舉式■於■中文日期轉換■向債權人■列舉式■申請信用借款額度■中文金額轉換■元,惟自■中文日期轉換■起,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債務人■列舉式■邀同債務人■列舉式■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並自■中文日期轉換■起至■中文日期轉換■止,積欠債權人■片語■(銀錢借貸款)■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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