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0,司促,1498,2011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49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林峻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叁仟貳佰叁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佰年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壹仟元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林峻丞於民國99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99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

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73230元整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9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

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7323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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