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ILDV,100,訴更,5,20150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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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更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祺展
被上訴人 方炫棍
方錦璘
方錦福
林楷迪(原名林敏欽)
莊德予
方劭元
方劭云

上列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8月10日所為100年度訴更字
第5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2萬14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35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劉家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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