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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04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三星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代 理 人 曾誠
債 務 人 黃健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99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約定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之利率年息1.5%計付,如上項規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貸款逾期時,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計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二成計收違約金,惟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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