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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江海嫙(原名江宛霖、江雅姍)
江家泰
官宜蓁
一、債務人江家泰、江海嫙(原名江宛霖、江雅姍)、官宜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海嫙(原名江宛霖、江雅姍)前就讀莊敬工家邀同債務人江家泰、官宜蓁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4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64,166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或退學日後、或休學開始日後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江海嫙(原名江宛霖、江雅姍)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13,426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另債務人江家泰、官宜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121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家泰、江│自民國100年0│自民國100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
│ │113426│海嫙(原名│8月01日起 │2月20日起 │八三 │
│ │元 │江宛霖、江├──────┼──────┼───────┤
│ │ │雅姍)、官│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宜蓁 │2月21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家泰、江│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13426│海嫙(原名│9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江宛霖、江│ │ │百分之十,逾期│
│ │ │雅姍)、官│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宜蓁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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