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259號
債 權 人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唐世勳
債 務 人 李運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為觀天廈管理委員會台中市北屯區和平里495號5樓之區分所有權人,自98年9月至101年2月止已累計30個月全無繳納,該房屋係空屋,已依住戶規約規定予以半價計算,經債權人屢次催收,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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